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6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薛雅青之遺產管
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薛雅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拾參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
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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