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柯欐潔
陳添桂
邱螺蘭
送達代收人 謝佩玲律師
被 上 訴人 蘇安和
即反訴原告 盧國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43,593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