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頤
上列上訴人與郭志明因101年度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2萬
3,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
訴人並應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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