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軍訴字第14號
102年度易字第1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書世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軍事審判法修正,經國防部南部
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422號)偵查終結後
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軍偵字第16號)向本院
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3690號),本院合併審理
,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書世勳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一(「沒收之物」欄)、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公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公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偽造印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沒收之物」欄)、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事 實
一、書世勳原係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砲兵營第三連一等兵,自民 國100年11月2日入伍,101年10月3日義務役滿退伍,經該連 連長張銘全上尉口頭命令擔任財務業務承辦人,係負責登載 現金收支登記簿、支票登記簿、辦理每月定額經費結報核銷 等業務。然為貪圖作業便利,
(一)先於101年3月間某日,未經該管連長張銘全及輔導長莊淑 婷中尉之同意,委由營區附近某不知情之印章行,刻製連 長張銘全、輔導長莊淑婷之職官章(連續章)及私章(木 質)各1枚,共4枚,足生損害於張銘全、莊淑婷。後於10 1年3月15日及如附表一所示之101年4月15日起至同年8月9 日止,基於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單一犯意,1. 未經過莊淑婷之同意,持偽刻之莊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 務所管現金收支登記簿上「查明櫃現、現金餘額」處,並 偽簽日期、時間(下簡稱日時碼),以表示莊淑婷於該日 時經查核櫃存現金、現金餘額無誤之意思,足生損害於莊 淑婷及連管制現金支用正確性。2.接續持偽刻之張銘全職 官章、私章及莊淑婷職官章、私章,蓋用於其業務所掌管 之核銷簽呈、原始憑證黏存單、提現(匯款)報告單、外 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收(領)款收 據、審查意見、需求品項表等公文書上(如附表一所示)
,進而行使辦理該管經費核銷事宜,足生損害於連長張銘 全、輔導長莊淑婷及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正確性。(二)101年7月25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領取公務所保 管櫃存現金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後,將其中6,00 0元侵占入己。復基於不實登載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 ,在有製作權之該連現金收支登記簿、支票登記簿,不實 登載為「補充櫃現$9000」(單據編號:轉23,支票號碼B E0000000),而為掩飾犯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將 該連101年7月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支票存款戶往來明細 對帳單之私文書中,將101年7月25日「支出金額」欄之金 額,以美工刀裁切後再以彩色掃瞄列印之方式,由15,000 元變造為9,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三)101年8月21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領取公務所保管 櫃存現金9,300元後,將其中300元侵占入己,復基於不實 登載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在有製作權之該連現金收 支登記簿、支票登記簿,不實登載為「補充櫃現$9000」 (單據編號:轉27,支票號碼BE0000000),而為掩飾犯 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9月7日在該管營辦 公室內,將該連101年8月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支票存款 戶往來明細對帳單之私文書中,將101年8月21日「支出金 額」欄之金額,以美工刀裁切後再以彩色掃瞄列印之方式 ,由9,300元變造為9,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四)101年7月某日,基於偽造印章之犯意,未經該連副連長余 信憲同意,委託營區附近某不知情之印章行,刻製余信憲 之木質職官章1枚,完成後將印章放置在該連行政庫房內 以備取用,足生損害於余信憲。
二、嗣於101年8月25日8時10分許,因集合未到,值星官多次以 電話聯繫書世勳未接聽,莊淑婷遂前往查看,結果在連行政 庫房內發現上揭偽造張銘全、莊淑婷、余信憲之印章與偽造 簽呈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移送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 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第2項規定:「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 追訴、處罰。」。是以軍事審判法乃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 應優先適用之。另按軍事審判法於102年8月13日修正公布, 修正後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
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 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 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 別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將非戰時期現役 軍人犯罪應受軍法審判之範圍減縮。同時為因應修法前後正 處於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尚未完結案件之後續處理,亦同時 於修正後第23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審判或執行之第1條第2項 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 ,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 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 其效力不受影響。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 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者,得依刑事訴訟法 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 ,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上述修正後之法律除第1 條第2項第2款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即102年 8月15日施行。查(一)起訴部分:被告書世勳服役中涉犯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有關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 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軍事檢察官偵辦後,因軍事審判法修正,故移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而被告涉犯其他部分,既因軍事 審判法第34條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 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本院就此部分自有 審判權。(二)追加起訴部分:被告涉犯刑法第217條偽造 印章罪,並非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故本 院就此部分亦有審判權。且與起訴部分係刑事訴訟法第7條 所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故而追加起訴合法,本院合 併審理。
二、被告所犯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第216條、第211條行使 偽造公文書、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刑法第213條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等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審判長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件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 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論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書世勳於本院審理時認罪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銘全、莊淑婷、余信憲所證述之情節 相符(軍檢卷第204-211、217-219頁背面、226-232頁) ,且有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101年09月24日陸八激陽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砲兵營砲三連重大違紀犯法調查 處理經過報告表、預財士每月工作管制表、現金收支登記 簿、支票登記簿、經費核銷簽呈、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10 0年12月14日陸八激陽字第0000000000號令、兵籍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支票存戶往來明細對帳單(戶名00 000-00000)101年7、8月原本與影本及陸軍裝甲第五六四 旅102年5月1日陸八激陽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軍檢卷第3-8、13-16、19-24、27-29、41-184、254-256 、273頁)。並有扣案之張銘全、莊淑婷職官章、私章各1 枚,共4枚、及余信憲之職官章1枚可佐。本案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 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其偽造張銘全及莊淑婷 印章(利用不知情無犯意之人為之,為間接正犯)、印文 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就犯罪事實一(一) 2.部分,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基於貪圖作業便利之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 間、地點為上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較為妥適,應論以接續犯。起訴書認犯意個別,應予分 論併罰,稍嫌未洽。而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張銘全、莊淑 婷及該連之法益,應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論以想像競 合犯,從一重處斷。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6條第1項之公務侵占罪、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上開公務侵占、公務 員登載不實及變造私文書各罪間,係被告基於同一遂行侵 占財物目的,為避免同一不法要素有過度評價之情況,應 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公務侵占罪處斷。而被 告負責預財業務,舉凡連上官兵薪餉,所有的經費請購及 核銷、開立支票至國庫領款、登載丁種帳簿等,此經張銘 全、莊淑婷、余信憲證稱明確(軍檢卷第205、218、226 背面頁),並有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營、連預財士每月工
作管制表在卷可參(軍檢卷第41之1頁背面),被告對於 現金收支登記簿、支票登記簿係有製作權,對文書為不實 之記載,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書認涉犯偽造公 文書罪,雖有未洽,惟犯罪事實同一,本院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
(四)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 之偽造印章罪。其利用不知情無犯意之人偽造余信憲印章 ,為間接正犯。
(五)上開行使偽造公文書1罪、公務侵占2罪及偽造印章1罪,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科刑部分
(一)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稽,素行良好。為貪圖作業便利,為上開行為, 偽造文書之種類及態樣,共侵占6,300元,情節並非輕微 ,然與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砲兵營第三連調解成立,該連 具狀請法院從輕量刑並為緩刑判決,予被告自新機會,此 有調解筆錄及該連102年12月6日刑事陳述狀在卷可考(本 院訴字卷第24、53頁),犯罪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在人力 公司擔任秘書工作,月薪2萬8,000元之經濟狀況,大學畢 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犯罪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剛從學校 畢業入營服務,並無社會經驗,不黯行政作業貪圖求快, 思慮欠周,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入監將暫從社會隔離 ,對日後人生發展與影響難謂不大。事後已知行為不當違 法並甚感後悔,亦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履行調解條件,尚 見悔意,被害人亦具狀請求予被告自新機會。本院認被告 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另為健全被告之法紀觀念,預防再犯,併諭知於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被告應切實履 行前揭緩刑負擔,如有違反,得依法撤銷緩刑,並執行原 宣告之刑,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偽造之張銘全、莊淑婷之職官章( 連續章)、私章(木質)各1枚,共4枚,及以偽造之印章 蓋用於公文書上之印文,包含如附表一「沒收之物」欄及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
(二)被告所偽造印文在其上之公文書及變造私文書,公文書部 分多數經被告行使,非被告之物。而未行使偽造公文書、 變造私文書部分,業經檢察官附卷歸存,非屬被告所有, 爰不就該等文書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僅就 其上偽造之印文宣告沒收。
(三)附表三所示偽造之余信憲職官章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 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後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第237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3條、第336條第1項、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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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行為 │支用目的│憑證│沒收之物 │
│號│ │ │ │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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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漢光演習│記帳│1.「核銷簽呈」上之「砲│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所需材料│憑證│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4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費用(三 │支字│ 」、「砲兵營砲三連輔│
│ │月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色帶、偽│第55│ 導長莊淑婷」之公印文│
│ │15 │」、「原始憑證黏存│裝袋 │號 │ 各1枚。(軍檢卷第130 │
│ │日 │單」、「外購案財物│)2900元 │ │ 頁) │
│ │ │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 │ │2.「原始憑證黏存單」上│
│ │ │結果報告單」、「審│ │ │ 之「砲兵營砲三連連長│
│ │ │查意見」及「需求品│ │ │ 張銘全」、「砲兵營砲│
│ │ │項表」等公文書上,│ │ │ 三連輔導長莊淑婷」之│
│ │ │並偽簽「可」及日時│ │ │ 公印文各1枚。(軍檢卷│
│ │ │碼,足生損害於該連│ │ │ 第131頁) │
│ │ │審核預算執行之正確│ │ │3.「外購案財物勞務採購│
│ │ │性。 │ │ │ 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 │ │(「原始憑證黏存單 │ │ │ 」上之「砲兵營砲三連│
│ │ │」無偽簽日時碼) │ │ │ 連長張銘全」、「砲兵│
│ │ │ │ │ │ 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 │ │ │ │ 」之公印文各1枚。(軍│
│ │ │ │ │ │ 檢卷第132頁) │
│ │ │ │ │ │4.「審查意見」上之「砲│
│ │ │ │ │ │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 │ │ │ │ 」、「砲兵營砲三連輔│
│ │ │ │ │ │ 導長莊淑婷」之公印文│
│ │ │ │ │ │ 各1枚。(軍檢卷第134 │
│ │ │ │ │ │ 頁) │
│ │ │ │ │ │5.「需求品項表」上之「│
│ │ │ │ │ │ 砲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
│ │ │ │ │ │ 全」、「砲兵營砲三連│
│ │ │ │ │ │ 輔導長莊淑婷」之公印│
│ │ │ │ │ │ 文各1枚。(軍檢卷第13│
│ │ │ │ │ │ 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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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收砲三連│記帳│1.「核銷簽呈」上之 │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作訓費 │憑證│ 「砲兵營砲三連輔導長│
│ │5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3000元 │收字│ 莊淑婷」之公印文1 │
│ │月 │」並偽簽日時碼,及│ │第24│ 枚。(軍檢卷第109頁) │
│ │25 │將偽造之張銘全、莊│ │號 │2.「收(領)款收據」上之│
│ │日 │淑婷私章蓋用於「收│ │ │ 「張銘全」及「莊淑婷│
│ │ │(領)款收據」等公文│ │ │ 」之私章印文各1枚。(│
│ │ │書上,足生損害於該│ │ │ 軍檢卷第111頁) │
│ │ │連審核預算執行之正│ │ │ │
│ │ │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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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分擔5月 │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營參辦室│憑證│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6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費用2588│支字│「砲兵營砲三連輔導長莊│
│ │月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元 │第91│淑婷」之公印文各1枚。(│
│ │2 │」公文書上,並偽簽│ │號 │軍檢卷第181 頁) │
│ │日 │「可」及日時碼,足│ │ │ │
│ │ │生損害於該連審核預│ │ │ │
│ │ │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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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分攤女寢│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抽水馬達│憑證│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6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及營輔導│支字│「砲兵營砲三連輔導長莊│
│ │月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長室前馬│第92│淑婷」之公印文各1枚。(│
│ │2 │」公文書上,並偽簽│達開關費│號 │軍檢卷第105 頁) │
│ │日 │「可」及日時碼,足│用750元 │ │ │
│ │ │生損害於該連審核預│ │ │ │
│ │ │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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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支連上 │記帳│1.「核銷簽呈」上之「砲│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101年06 │憑證│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6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月份印表│支字│ 」、「砲兵營砲三連輔│
│ │月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機租賃費│第93│ 導長莊淑婷」之公印文│
│ │6 │」及「原始憑證黏存│1500元 │號 │ 各1枚。(軍檢卷第81頁│
│ │日 │單」等公文書上,並│ │ │ ) │
│ │ │偽簽「可」及日時碼│ │ │2.「原始憑證黏存單」上│
│ │ │,足生損害於該連審│ │ │ 之「砲兵營砲三連連長│
│ │ │核預算執行之正確性│ │ │ 張銘全」、「砲兵營砲│
│ │ │。 │ │ │ 三連輔導長莊淑婷」之│
│ │ │ │ │ │ 公印文各1枚。(軍檢卷│
│ │ │ │ │ │ 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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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補充櫃現│記帳│「提現(匯款)報告單」上│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2萬元 │憑證│之「砲兵營砲三連連長張│
│ │6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 │轉字│銘全」、「砲兵營砲三連│
│ │月 │務所掌之「提現(匯 │ │第14│輔導長莊淑婷」之公印文│
│ │13 │款)報告單」公文書 │ │號 │各1枚。(軍檢卷第91頁) │
│ │日 │上,並偽簽「可」及│ │ │ │
│ │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 │ │ │
│ │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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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支連上廁│記帳│1.「核銷簽呈」上之「砲│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所通水管│憑證│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6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費用1000│支字│ 」、「砲兵營砲三連輔│
│ │月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元 │第96│ 導長莊淑婷」之公印文│
│ │14 │」、「原始憑證黏存│ │號 │ 各1枚。(軍檢卷第96頁│
│ │日 │單」、「外購案財物│ │ │ ) │
│ │ │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 │ │2.「原始憑證黏存單」上│
│ │ │結果報告單」及「審│ │ │ 之「砲兵營砲三連連長│
│ │ │查意見」等公文書上│ │ │ 張銘全」、「砲兵營砲│
│ │ │,並偽簽「可」及日│ │ │ 三連輔導長莊淑婷」之│
│ │ │時碼,足生損害於該│ │ │ 公印文各1枚。(軍檢卷│
│ │ │連審核預算執行之正│ │ │ 第97頁) │
│ │ │確性。 │ │ │3.「外購案財物勞務採購│
│ │ │ │ │ │ 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 │ │ │ │ │ 」上之「砲兵營砲三連│
│ │ │ │ │ │ 連長張銘全」、「砲兵│
│ │ │ │ │ │ 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 │ │ │ │ 」之公印文各1枚。(軍│
│ │ │ │ │ │ 檢卷第98頁) │
│ │ │ │ │ │4.「審查意見」上之「砲│
│ │ │ │ │ │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 │ │ │ │ 」、「砲兵營砲三連輔│
│ │ │ │ │ │ 導長莊淑婷」之公印文│
│ │ │ │ │ │ 各1枚。(軍檢卷第100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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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分攤氧氣│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鋼瓶試水│憑證│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6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壓費用52│支字│「砲兵營砲三連輔導長莊│
│ │月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5元 │第 │淑婷」之公印文各1枚。(│
│ │14 │」公文書上,並偽簽│ │100 │軍檢卷第92頁) │
│ │日 │「可」及日時碼,足│ │號 │ │
│ │ │生損害於該連審核預│ │ │ │
│ │ │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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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支分攤各│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連戰備保│憑證│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6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養所需工│支字│「砲兵營砲三連輔導長莊│
│ │月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程帽費用│第 │淑婷」之公印文各1枚。(│
│ │14 │」公文書上,並偽簽│507 元 │101 │軍檢卷第87頁) │
│ │日 │「可」及日時碼,足│ │號 │ │
│ │ │生損害於該連審核預│ │ │ │
│ │ │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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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支連上懇│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銘全職官章蓋用於業│親用之所│憑證│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之│
│ │6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需物品費│支字│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用3498元│第 │101頁) │
│ │18 │「可」及日時碼,足│ │105 │ │
│ │日 │生損害於該連審核預│ │號 │ │
│ │ │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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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支連上環│記帳│1.「核銷簽呈」上之「砲│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保設施維│憑證│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7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護所需用│支字│ 」、「砲兵營砲三連輔│
│ │月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品費用 │第 │ 導長莊淑婷」之公印文│
│ │4 │」、「原始憑證黏存│1680元 │119 │ 各1枚。(軍檢卷第136 │
│ │日 │單」、「外購案財物│ │號 │ 頁) │
│ │ │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 │ │2.「原始憑證黏存單」上│
│ │ │結果報告單」及「審│ │ │ 之「砲兵營砲三連連長│
│ │ │查意見」等公文書上│ │ │ 張銘全」、「砲兵營砲│
│ │ │,並偽簽「可」及日│ │ │ 三連輔導長莊淑婷」之│
│ │ │時碼,足生損害於該│ │ │ 公印文各1枚。(軍檢卷│
│ │ │連審核預算執行之正│ │ │ 第137頁) │
│ │ │確性。 │ │ │3.「外購案財物勞務採購│
│ │ │ │ │ │ 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 │ │ │ │ │ 」上之「砲兵營砲三連│
│ │ │ │ │ │ 連長張銘全」、「砲兵│
│ │ │ │ │ │ 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 │ │ │ │ 」之公印文各1枚。(軍│
│ │ │ │ │ │ 檢卷第138頁) │
│ │ │ │ │ │4.「審查意見」上之「砲│
│ │ │ │ │ │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 │ │ │ │ 」、「砲兵營砲三連輔│
│ │ │ │ │ │ 導長莊淑婷」之公印文│
│ │ │ │ │ │ 各1枚。(軍檢卷第140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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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補充櫃現│記帳│「提現(匯款)報告單」上│
│ │年 │銘全職官章蓋用於業│15000元 │憑證│之「砲兵營砲三連連長張│
│ │7 │務所掌之「提現(匯 │ │轉字│銘全」之公印文1枚。(軍│
│ │月 │款)報告單」公文書 │ │第18│檢卷第141頁) │
│ │4 │上,並偽簽「可」及│ │號 │ │
│ │日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 │ │ │
│ │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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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支分攤軍│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械室整理│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槍架費用│支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1500元 │第 │142頁) │
│ │6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 │123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號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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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支連上訓│記帳│1.「需求品項表」上之「│
│ │年 │銘全職官章蓋用於業│練所需物│憑證│ 砲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
│ │7 │務所掌之「需求品項│品費用( │支字│ 全」之公印文1枚。(軍│
│ │月 │表」公文書上並偽簽│乾溼計、│第 │ 檢卷第163頁) │
│ │6 │「可」及日時碼,及│毛巾等 │124 │2.「核銷簽呈」上之「砲│
│ │日 │將所偽刻之莊淑婷職│)5444元 │號 │ 兵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
│ │ │官章分別蓋用於業務│ │ │ 婷」之公印文1枚。(軍│
│ │ │所掌之「核銷簽呈」│ │ │ 檢卷第158頁) │
│ │ │、「原始憑證黏存單│ │ │3.「原始憑證黏存單」上│
│ │ │」、「外購案財物勞│ │ │ 之「砲兵營砲三連輔導│
│ │ │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 │ │ 長莊淑婷」之公印文1 │
│ │ │果報告單」及「需求│ │ │ 枚。(軍檢卷第159頁) │
│ │ │品項表」等公文書上│ │ │4.「外購案財物勞務採購│
│ │ │,並偽簽日時碼,足│ │ │ 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 │ │生損害於該連審核預│ │ │ 」上之「砲兵營砲三連│
│ │ │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輔導長莊淑婷」之公印│
│ │ │ │ │ │ 文1枚(軍檢卷160頁) │
│ │ │ │ │ │5.「需求品項表」上之「│
│ │ │ │ │ │ 砲兵營砲三連輔導長莊│
│ │ │ │ │ │ 淑婷」之公印文1枚。(│
│ │ │ │ │ │ 軍檢卷第1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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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暫墊分擔│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銘全職官章及莊淑婷│訓練用所│憑證│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7 │職官章分別蓋用於業│需醫療用│支字│「砲兵營砲三連輔導長莊│
│ │月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品費用 │第 │淑婷」之公印文各1枚。(│
│ │8 │」公文書上,並偽簽│8898元 │125 │軍檢卷第170 頁) │
│ │日 │「可」及日時碼,足│ │號 │ │
│ │ │生損害於該連審核預│ │ │ │
│ │ │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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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支連上日│記帳│1.「核銷簽呈」上之「砲│
│ │年 │銘全職官章分別蓋用│常生活所│憑證│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7 │於業務所掌之「核銷│需物品( │支字│ 」公印文1枚。(軍檢卷│
│ │月 │簽呈」、「原始憑證│綿繩、洗│第 │ 第164頁) │
│ │8 │黏存單」、「外購案│碗精、鈕│126 │2.「原始憑證黏存單」上│
│ │日 │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扣)費用1│號 │ 之「砲兵營砲三連連長│
│ │ │會驗結果報告單」、│350元 │ │ 張銘全」、「砲兵營砲│
│ │ │「審查意見」及「需│ │ │ 三連輔導長莊淑婷」之│
│ │ │求品項表」等公文書│ │ │ 公印文各1枚。(軍檢卷│
│ │ │上,及將所偽刻之莊│ │ │ 第165頁) │
│ │ │淑婷職官章分別蓋用│ │ │3.「外購案財物勞務採購│
│ │ │於業務所掌之「原始│ │ │ 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 │ │憑證黏存單」、「外│ │ │ 」上之「砲兵營砲三連│
│ │ │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 │ │ 連長張銘全」、「砲兵│
│ │ │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 │ 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 │」及「需求品項表」│ │ │ 」之公印文各1枚。(軍│
│ │ │等公文書上,並偽簽│ │ │ 檢卷第166頁) │
│ │ │「可」及日時碼,足│ │ │4.「審查意見」上之「砲│
│ │ │生損害於該連審核預│ │ │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 │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公印文1枚。(軍檢卷│
│ │ │ │ │ │ 第168頁) │
│ │ │ │ │ │5.「需求品項表」上之「│
│ │ │ │ │ │ 砲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
│ │ │ │ │ │ 全」、「砲兵營砲三連│
│ │ │ │ │ │ 輔導長莊淑婷」之公印│
│ │ │ │ │ │ 文各1枚。(軍檢卷第16│
│ │ │ │ │ │ 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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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分攤支伙│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房07月份│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RO水濾心│支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費用800 │第 │146頁) │
│ │11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元 │127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號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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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分攤支新│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營長布達│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所需之紅│支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布條金字│第 │150頁) │
│ │11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費用320 │128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元 │號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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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分攤支整│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修營區馬│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路所需之│支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切石機費│第 │154頁) │
│ │11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用562元 │129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號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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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分攤支07│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月份有線│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電視權利│支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金777元 │第 │126頁) │
│ │11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 │130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號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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