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呂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1年9月5
日101年度訴字第6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家榮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68號判決「呂 家榮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共參罪,均累犯....」 ,嗣經聲請人就附表(即上開判決之附表二)編號2、3所示 部分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 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判決認聲請人非累犯,而撤 銷原判決,惟就聲請人未上訴而已確定之附表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不查而仍以累犯論罪科刑,然因監獄行刑法、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聲請人是否為累犯,影響責任分數取得 及計算晉級標準,已有損聲請人之權益,請求撤銷原判決, 另為適法之諭知云云。
二、按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 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固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聲請再審,然該款既係規定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自與輕於原判決所宣告之「罪刑 」有別,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應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 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 加減刑罰之原因者,僅足影響科刑範圍而罪質不變,即與「 罪名」無關,自不得據以聲請再審。從而自首、未遂犯、累 犯、連續犯等刑之加減,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指罪名之範圍(最高法院70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認本院101年度訴字68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 部分,論以累犯,顯有不當云云,惟如前開說明,「累犯」 僅涉同一罪名有無加重刑罰之原因,僅影響科刑之範圍,其 罪名既無影響,即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規定 得聲請再審之原因,聲請人據此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另聲 請人主張原確定判決就附表編號1 部分之認定,有累犯之違 誤,縱令屬實,亦屬法律適用當否,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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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販毒所得│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 │(單位均│ │
│ │ │ │為新臺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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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呂家榮 │呂家榮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2,000元 │呂家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99年7月29日晚間8時21分許,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物 │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農(00年00月13日生,真實姓名│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年籍詳卷)聯繫販賣毒品事宜後│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即於同日晚上9時15分許,在 │ │財產抵償之。 │
│ │ │高雄市大社區某公園,以新臺幣│ │ │
│ │ │(下同)2,000元之代價,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 │ │
│ │ │(重量不詳)予林○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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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呂家榮 │呂家榮與許○義共同意圖營利,│5,000元 │呂家榮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
│ │ │命之犯意聯絡,於99年8月13日 │ │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 │
│ │ │下午2時38分許,呂家榮先以上 │ │之物沒收;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 │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 │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 │
│ │ │許○義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許○義│
│ │ │動電話門號聯繫販賣毒品事宜,│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並相約於高雄市楠梓區某巨蛋超│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
│ │ │商,由呂家榮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元與許○義連帶沒收,如全部│
│ │ │1小包(重量不詳)予許○義,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
│ │ │許○義即於同日下午3時21分許 │ │財產抵償之。 │
│ │ │,至高雄市興楠路上某遊戲場,│ │ │
│ │ │轉交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1小包予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 │ │ │
│ │ │成年男子,並收取5,000元之對 │ │ │
│ │ │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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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呂家榮 │呂家榮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2,000元 │呂家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 │ │99年8 月14日下午6時6分許,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物 │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德聯繫販賣毒品事宜後,即於同│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日下午6時33分許,在高雄市茄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萣區「多那之」店前,以2,000 │ │財產抵償之。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予 │ │ │
│ │ │謝○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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