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928號
KSDM,102,聲,4928,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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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益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拾貳點捌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益清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 之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盧益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89年度毒聲字第542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經評定合格,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831號裁定停止戒治 交付保護管束,並於90年7月14日交付保管束期滿,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84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 案件扣得白色粉末1包(淨重12.8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 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87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足 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 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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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