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日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4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日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次按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 官應依法追訴,民國93年1月9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第2項及同法第23條第2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陳日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8年1月15日釋放出所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 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三、核被告陳日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 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55號、100年度 簡字第29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嗣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 100 年11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及科刑程序後,猶未思積極戒毒,除構成累犯部分不 予重複評價外,仍多次違犯施用毒品犯行,此品行資料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查,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 ,本次又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不宜輕縱,惟念 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 衡其生活狀況為小康情形、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4584號
被 告 陳日麟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日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月15日執行完畢 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771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又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99年6月30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 於100年11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9月2日某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 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9月3日14時40分許,在高雄 市前鎮區○○街000巷00弄0號,因陳日麟為毒品列管人口, 經徵其同意採尿檢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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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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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陳日麟於本署偵│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施│
│ │查中之自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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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卷附正修科技大學超│被告之尿液經以液相層析串│
│ │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聯式質譜法檢驗結果呈安非│
│ │具之尿液檢驗報告。│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編號:B-102144號)│應,足證被告有施用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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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送驗尿液為被告所親自排放│
│ │局鹽埕分局偵辦毒品│之事實。 │
│ │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 │
│ │代碼對照表(編號:B│ │
│ │-10214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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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 │錄表、全國施用毒品│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
│ │案件紀錄表、受觀察│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上揭 │
│ │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
│ │錄簡列表、矯正簡表│有期徒刑確定後,又犯本件│
│ │。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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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陳日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0 年11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按,其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武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