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4768號
KSDM,102,簡,4768,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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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耀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
偵字第18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耀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邱耀祖雖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 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 故意,於民國102年5月下旬之某日時許,將附表一所示帳戶 物品,以新竹貨運郵寄方式郵寄至桃園縣中壢市○○路 0段 000 號予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玉婕」之詐騙集團成 年成員收受供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之 成年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方式,致附表二所載 之人陷於錯誤,以匯款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嗣 因附表二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始循線查獲上情。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被告邱耀祖於警詢之供述。
2.證人即告訴人黃琍薇、古惠婷林芸安;證人即被害人許君 萍、黃仁杰於警詢中之陳述。
3.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4.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
5.被告辯稱:伊係將附表一所示帳戶借予網路聊天認識之女子 使用,並無幫助詐欺之犯行云云。惟查被告對交付提款卡、 密碼對象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一無所悉,且無留下請求歸還 時需用之聯絡方式,且在無法請求返還金融卡後,亦未採取 報警、掛失等保護措施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參諸一般 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法令之限制,只需提出證件申 請開戶即可,且財產犯罪之行為人利用他人帳戶從事犯罪等 情,亦據新聞報章廣為報導,被告為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 生活經驗之高職學生,對此當無不知之理。足認被告於交付 附表一所示物品時,主觀上知悉該等物品可能遭用於財產犯 罪,仍有意將該等物品交付他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查被告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提供予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作為遂行附表二所示詐 欺取財犯行。是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以幫 助之意思,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另被告以一同時交付如附表一物品之行為,幫助詐欺 集團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率爾提供帳戶資料予 前述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作為詐取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財物之用 ,除造成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因而受有財產損失外,並致使 國家追訴前述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犯罪更形困難,助長國內 詐欺犯罪之猖獗,亦使詐欺被害人求償無門,行為實有可議 之處;復斟酌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 5人受騙金額合計已逾 10 萬元,惟念其前尚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尚非素行不良之人,並曾具狀表示 願與被害人和解,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應能知悉任 意將帳戶交由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可能造成幫助犯罪之結果 ,為法治國家所不許,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警詢筆錄受 訊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 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申辦人│交付之帳戶 │交付物品 │
├──┼───┼───────────────┼─────────────┤
│ 1 │邱耀祖│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帳│提款卡、密碼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被害人 │遭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 │金額(新│相關證據 │
│ │ │ │ │臺幣) │ │
├──┼─────┼───────────────┼─────┼────┼─────────┤
│1 │黃琍薇 │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在露天(聲請意│102年6月4 │7,860元 │1.黃琍薇中國信託銀│
│ │(告訴) │旨誤載為雅虎,應予更正)拍賣網│日16時10分│ │ 行帳戶存摺交易明│
│ │ │站虛偽刊登販售「台北香港來回機│許 │ │ 細。 │
│ │ │票」之拍賣訊息,經黃琍薇於102 │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年6 月4日13時許,上網瀏覽該訊│ │ │ 淡水分局中山路派│
│ │ │息後,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附表一所示帳戶。 │ │ │ 報案三聯單。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淡水分局中山路派│
│ │ │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 │
│ │ │ │ │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淡水分局中山路派│
│ │ │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 │
├──┼─────┼───────────────┼─────┼────┼─────────┤
│2 │許君萍 │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102年6月4 │6,000元 │1.許君萍玉山銀行帳│
│ │ │虛偽刊登販售「嬰兒奶粉」之拍賣│日16時30分│ │ 戶交易明細。 │
│ │ │訊息,經許君萍於102年6月4日16 │許 │ │2.網站拍賣列印資料│
│ │ │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誤信為│ │ │ 。 │
│ │ │真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戶。 │ │ │ 烏日分局五光派出│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錄表。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 │ │ │ │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烏日分局五光派出│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 │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烏日分局五光派出│
│ │ │ │ │ │ 所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3 │古惠婷 │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 │2萬9,989│1.古惠婷匯款交易明│
│ │(告訴) │18時許以電話向古惠婷佯稱:在優│日19時6分 │元 │ 細。 │
│ │ │衣庫購買衣服重複下單,須購買點│許 │ │2.古惠婷購買點數單│
│ │ │數取消訂單云云,古惠婷誤信為真│ │ │ 據。 │
│ │ │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 │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珠北分局湖口分駐│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錄表。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 │ │ │ │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竹北分局湖口分駐│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 │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竹北分局湖口分駐│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案三聯單。 │
├──┼─────┼───────────────┼─────┼────┼─────────┤
│4 │黃仁杰 │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 │2萬9,989│1.黃仁杰匯款交易明│
│ │ │18時許以電話向黃仁杰佯稱係金管│日19時8分 │元 │ 細。 │
│ │ │會銀行局(聲請意旨誤載為金管局│許 │ │2.黃仁杰帳戶網路交│
│ │ │,應予更正)人員,須至ATM提款 │ │ │ 易明細。 │




│ │ │機操作,方能退回之前購買平板電│ │ │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
│ │ │腦貨款云云,黃仁杰誤信為真陷於│ │ │ 分局文山派出所受│
│ │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 │ │ │ │ │5.苗栗縣警察局苗栗│
│ │ │ │ │ │ 分局文山派出所受│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6.苗栗縣警察局苗栗│
│ │ │ │ │ │ 分局文山派出所受│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聯單。 │
├──┼─────┼───────────────┼─────┼────┼─────────┤
│5 │林芸安 │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在雅虎拍賣網站│102年6月4 │3萬元 │1.林芸安匯款交易明│
│ │(告訴) │虛偽刊登販售皮包之拍賣訊息,經│日19時8分 │ │ 細。 │
│ │ │林芸安於102年6月4日16時許,上 │許 │ │2.網路拍賣列印資料│
│ │ │網瀏覽該訊息後,誤信為真陷於錯│ │ │ 。 │
│ │ │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 │ │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大同分局重慶北路│
│ │ │ │ │ │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大同分局重慶北路│
│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 │ 件紀錄表。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 │ │ │ │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大同分局重慶北路│
│ │ │ │ │ │ 派出所受理受理詐│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便格式表。 │
│ │ │ │ │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大同分局重慶北路│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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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