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 新
王莉棻
曾德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810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
204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新、王莉棻、曾德源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邱新、王莉棻、曾德源各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 犯意,於民國102年2月5日22時起至翌日23時5分為止之期間 內,分別前往由王建南、李國輝、劉家龍等3 人共同經營位 在高雄市路○區○○路000 號建物北方之作為賭博場所屬於 公眾得出入之鐵皮工寮內(王建南等3 人所涉圖利聚眾賭博 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由王建南負責作莊家,邱新、 王莉棻、曾德源及其餘在場賭客即馬嘉德、王士玄、黃增祥 、謝羽庭、吳忠信、康福德、陳韋廷、黃聖雄、翁吉祥等9 人(馬嘉德等9 人所涉賭博犯行,均另經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則自行輪流充任3 家閒家,以王建南提供之天九牌及骰 子作為賭具,由莊家與閒家以各持天九牌4 張比較點數大小 方式進行對賭,在場未擔任閒家之其餘賭客則任選莊家、閒 家中之1 人進行押注,以此作為賭博財物方式。嗣於102 年 2 月6 日23時5 分許,警方獲報前往進行臨檢查緝,當場扣 得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王建南所有供作賭博器具即天九紙 牌24支、骰子67顆及附表編號3 所示賭檯上財物即賭資現金 新臺幣(下同)3 1,240 元及附表所示其餘物品後,始悉全 情。
二、訊據被告邱新、王莉棻、曾德源等3 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且分據證人即提供賭博場所之王建南、李國輝、 劉家龍等3 人及在場賭客馬嘉德、王士玄、黃增祥、謝羽庭 、吳忠信、康福德、陳韋廷、黃聖雄、翁吉祥等9 人於警詢 、偵查時證述綦詳(見偵卷第13至20頁、第28至29頁、第34 至58頁,第296 至203 頁、第216 至220 頁),並有卷附臨 檢紀錄表、查獲現場照片(見偵卷第60至61頁、第81至87頁 )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供作賭博器具即天九紙牌24 支、骰子67顆、附表編號3 所示賭檯上財物即賭資現金
31,240元等物品可佐,足認被告邱新、王莉棻、曾德源等3 人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從而,本案被告邱新、王莉棻、曾德源等3 人所涉前揭賭博 犯行,均屬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邱新、王莉棻、曾德源等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賭博乃參與行為者,彼此相互對 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在性質上係屬必要共犯之「 對向犯」,行為者既各有其目的,自應各就其行為負責,彼 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是故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 正犯之餘地(參見最高法院81年臺非字第233 號判例意旨參 照),併指明之。爰審酌被告邱新、王莉棻、曾德源等3 人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圖得射倖利益,所為損害社 會善良風氣,確有不該。惟念渠等犯後均全然坦承犯行不諱 之尚可態度,暨兼衡被告邱新之智識程度依序為高職畢業, 從事漁工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王莉棻智識程度 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曾德源智識 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 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末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天九紙牌24支、附表編號2 所 示骰子67顆,均屬供作本案賭博器具用途,應連同扣案之賭 檯上賭資即附表編號3 所示現金31,240元,俱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分別於被告3 人前揭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物品, 則與本案被告等3 人所涉賭博犯行間,並無直接關連性存在 ,復均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單位 │
├──┼─────────┼─────────────┤
│ 1 │天九紙牌 │ 2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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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骰子 │ 67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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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賭資 │ 新臺幣31,240元 │
├──┼─────────┼─────────────┤
│ 4 │SAMSUNG牌行動電話 │ 1支 │
├──┼─────────┼─────────────┤
│ 5 │監視器主機 │ 1臺 │
├──┼─────────┼─────────────┤
│ 6 │監視器螢幕 │ 1臺 │
├──┼─────────┼─────────────┤
│ 7 │監視器鏡頭 │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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