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043號
KSDM,102,易,1043,201312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崑
      許坤寶
      黃國山
      机清春
      林劍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惟被告林承崑許坤寶黃國山机清春林劍智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就被訴詐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自白 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 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