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金瑞
蔡禮鉦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217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顏金瑞、蔡禮鉦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二人均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二人 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