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3078號
KSDM,102,審易,3078,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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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3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豪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6454號、第8294號),關於被告所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附表一編號五重利犯行部分,有漏未判決情事應予補充判決,
本院就該犯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補充
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聖豪被訴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 年度偵字第6454號、第8294號)附表一編號五重利犯行部分,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洪聖豪就被訴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一編號五重利犯行,即被告基於貸與他人金錢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犯意,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某時許,在 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郵局前,趁借款人林泯均急迫、需錢 孔急之際,以利息每10天為1 期,每期利息為新臺幣(下同 )3,000 元之方式,貸與借款人林泯均3 萬元,並預扣利息 3,000元、實拿2萬7,000元,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360 %重利,因認被告洪聖豪涉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等語( 其餘查獲經過、證據、扣得證物等情,均詳如聲請簡易判處 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 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 即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 ,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 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 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 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三、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洪聖豪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本案全卷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亦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所採用之 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等書面或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均非非法取得,亦無不得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且以之 作為本案之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項具有相當關聯性,揆諸 前開規定,堪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洪聖豪對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 號五之犯行,涉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嫌等情,無非係以 被告與同案被告李宏毅(業經本院另以102年度簡字第552號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證人林 泯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與經警搜索扣得借款人林泯均 簽發之本票1 紙等事實,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洪聖豪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否認關於如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五之重利犯行,並以該部分非其所為等 語置辯。經查:
㈠被告洪聖豪所犯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6及編號7、編號11至編號17等共計20次之重 利犯罪行為,業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以 102年度簡字第55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嗣因被告對該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102年度簡上字第170號為判決後,並於第二審判決書內指 明,對於被告所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表一編號五 犯行部分,有漏未判決應予補充判決情事,經本院就第二審 判決所指關於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表一編號五 重利犯行部分,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即改分本案102年度審易字3078號),合先敘明。 ㈡嗣經本院傳喚借款人林泯均到庭證稱,其於100年8月16日於 高雄市刑警大隊訊問時所言,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 編號五部分,係向同案被告李宏毅所借貸之款項,係正確之 陳述等情在卷(詳本院卷第12頁背面筆錄所載),核與證人 林泯均於警詢時供述之內容相符(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大隊刑事偵查卷宗內第177頁至第179頁筆錄所載)。復經證 人即同案被告李宏毅到庭證述,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一編號五重利部分,係其所為沒有意見等語在卷(詳本院卷 第12頁筆錄所載)。是本院依上開警詢筆錄之記載,及證人 即借款人林泯均與同案被告李宏毅,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抗 辯情節均一致之供述觀之,應堪信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一編號五之重利犯行部分,確非被告洪聖豪所為,已臻明 確。
㈢依上調查,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表一編號五重利之 重利犯行,應確非被告洪聖豪所為,洵堪認定。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該部分犯行, 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洪聖豪之罪嫌不足。六、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洪聖豪究否確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重 利犯行,觀諸公訴意旨上開所提出證明被告涉犯重利犯行之 證據資料,顯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為認定被告洪聖豪確有公訴 意旨所指之重利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 資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重利犯行,被告洪聖豪就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表一編號之重利犯罪,即屬不 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依法自應 為被告洪聖關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表一編號五之 重利犯行無罪之諭知。
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454號
101年度偵字第8294號
被 告 洪聖豪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巷0號
李宏毅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聖豪(綽號阿和)、李宏毅(綽號阿道)各別基於貸與他 人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 時、地,趁如附表一所示之蘇蕭錦秀等人急迫、需錢孔急之 際,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貸與金錢,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嗣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索票,於民國101 年2月23日,分別在高雄市○○區○○○街0巷0號扣得附表 二所示之物、在高雄市○○區○○街00號扣得附表三所示之 物、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在 高雄市○○區○○街00號扣得附表五所示之物,始悉上情。二、案經林泯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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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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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洪聖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有借錢給被害人蘇蕭│
│ │之供述。 │錦秀等人,並以本金1萬 │
│ │ │元,即預扣1期利息1,000│
│ │ │元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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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李宏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有放高利貸予被害人│
│ │之供述。 │張恩慈胡勝博等人之事│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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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害人蘇蕭錦秀於警詢及偵│被告洪聖豪李宏毅乘人│
│ │查中之指述、被害人金政豪│急迫貸予被害人蘇蕭錦秀
│ │、董育辰張恩慈林泯均│等人款項,並收取與原本│
│ │、張源宏胡勝博李典霖│顯不相當之重利,詳如附│
│ │、陳銘彥王嘉紘、陳南成│表一。 │
│ │、陳郁權沈偉銘黃建洲│ │
│ │、謝曜駿邱盟舜等人於警│ │
│ │詢時之指述。 │ │
├──┼────────────┤ │
│ 4 │被害人蘇蕭錦秀金政豪、│ │
│ │董育辰張恩慈林泯均、│ │
│ │張源宏胡勝博李典霖、│ │
│ │陳銘彥王嘉紘、陳南成、│ │




│ │陳郁權沈偉銘黃建洲、│ │
│ │謝曜駿邱盟舜等人之指認│ │
│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5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號、0000000000號門號通聯│ │
│ │調閱查詢單 │ │
├──┼────────────┼───────────┤
│ 6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錄表、搜證照片。 │ │
└──┴────────────┴───────────┘
二、核被告洪聖豪李宏毅所為,係各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嫌。又其等所犯附表所示一之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均分論併罰。
三、至移送意旨另認被告等所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嫌。惟按, 該條例第2條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 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 、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是其所指之「組織 」,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3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 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 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 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一 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 ,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 類之犯罪為目的;是若多數共犯結合謀議,因怨挾持某人, 希圖加害,此僅係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者,則僅為 一共犯結構而已,不能逕以犯罪組織論之,此有最高法院27 年上字第211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且「犯罪組織」為遂行 其犯罪宗旨,乃以分工及企業化之方式從事犯罪行為,內部 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之控制關係,犯罪組織之成員既屬常 習性並具隱密性,犯罪類型多樣化,除一般犯罪外,甚或包 括軍火交易、暴力控制選舉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8號解 釋意旨亦有明文。故國內知名大幫者,如:已成立數十年之 四海幫、竹聯幫等,均於國內各地,甚於在國外設有分部或 堂口,除有主持人外,各堂口或分部亦有負責人,並有正式 之入幫儀式及幫規,平日即糾眾從事各種不法犯罪活動,幫 派主持人及成員亦有多項犯罪前科,此即為典型之「犯罪組 織」。經查,本件被告洪聖豪李宏毅與同案被告許瑞鴻段思誠(同案被告許瑞鴻段思誠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洪聖豪李宏毅部分雖有如前述附表一所列之犯罪行



為,然無何積極證據,足認上開所犯,為具內部管理結構之 集團性犯罪,亦未發現有何組織幫派、制訂內部管理結構或 對其他人諭知該集團以犯罪為宗旨等行為,實難逕以為前揭 附表一之犯行,即能逕認被告等彼此間具有何集團性、常習 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存在,自無成立上開罪嫌之餘地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趙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參考法條:刑法第34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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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為人│借款人 │時間、地點 │借款原因 │借款金額 │計息方式 │償款情形│備註 │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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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洪聖豪蘇蕭錦秀│99年11月15日14│因生週轉急│3萬元,預扣 │利息每30天為│第1項預 │簽發面額各為│
│ │ │ │時許,在高雄市│用錢不得已│利息3,000元 │1期,每期利 │扣之利息│3萬元之本票3│
│ │ │ │岡山區成功路 │情況下 │,實拿2萬 │息3,000元, │3,000元 │紙、身分證影│
│ │ │ │130號 │ │7,000元 │換算年利率為│,且本金│本、健保卡影│
│ │ │ │ │ │ │120% │已清償完│本 │
│ │ │ │ │ │ │ │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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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洪聖豪金政豪 │100年3月27日14│因剛退伍沒│2萬元,預扣 │利息每3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2萬 │
│ │ │ │時許,在高雄市│有收入不得│利息2,000元 │1期,每期利 │息約1萬 │元之本3紙、 │
│ │ │ │岡山區大德三路│已情況下 │,實拿1萬 │息7,000元, │4,000元 │面額1萬元之 │
│ │ │ │11號前 │ │8,000元 │換算年利率為│,且本金│本1紙、駕照 │
│ │ │ ├───────┼─────┼──────┤120% │清償完畢│影本 │
│ │ │ │100年4月4日15 │因剛退伍沒│2萬元,預扣 │ │ │ │
│ │ │ │時許,在高雄市│有收入不得│利息2,000元 │ │ │ │
│ │ │ │岡山區大德三路│已情況下 │,實拿1萬 │ │ │ │
│ │ │ │11號前 │ │8,000元 │ │ │ │
│ │ │ ├───────┼─────┼──────┤ │ │ │
│ │ │ │100年4月13日15│因剛退伍沒│2萬元,預扣 │ │ │ │
│ │ │ │時許,在高雄市│有收入不得│利息2,000元 │ │ │ │
│ │ │ │岡山區大德三路│已情況下 │,實拿1萬 │ │ │ │
│ │ │ │11號前 │ │8,000元 │ │ │ │
│ │ │ ├───────┼─────┼──────┤ │ │ │
│ │ │ │100年5月30日18│因剛退伍沒│1萬元,預扣 │ │ │ │
│ │ │ │時許,在高雄市│有收入而急│利息1,000 元│ │ │ │
│ │ │ │岡山區大德三路│需用錢不得│,實拿9,000 │ │ │ │
│ │ │ │11號前 │已情況下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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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洪聖豪董育辰 │100年4月7日20 │因擔服義務│3萬元,預扣 │利息每3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3萬 │
│ │ │ │時許,在高雄市│役軍人無法│利息1,950元 │1期,每期利 │息約2萬 │元之本票1紙 │
│ │ │ │岡山區拕子南街│向金融機借│,實拿2萬 │息1,950元, │3,400元 │ │
│ │ │ │8巷1號 │貸而急需用│8,050元 │換算年利率為│ │ │
│ │ │ │ │錢不得已情│ │78% │ │ │
│ │ │ │ │況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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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洪聖豪張恩慈 │100年4月27日,│急需用錢不│5萬元,預扣 │利息每15天為│已繳交利│由張恩慈出面│
│ │ │林泯均 │在高雄市岡山區│得已情況下│利息5,000元 │1期,每期利 │息約4萬 │向被告洪聖豪
│ │ │ │嘉興里附近 │,透過友人│,實拿4萬 │息5,000元, │元,本金│借款,並簽發│
│ │ │ │ │胡勝博介紹│5,000元 │換算年利率為│尚未償還│面額各為2萬 │
│ │ │ │ │ │ │240% │ │元之本票5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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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洪聖豪林泯均 │100年4月27日13│急需用錢不│3萬元,預扣 │利息每1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6萬 │
│ │ │ │時,在高雄市岡│得已情況下│利息3,000元 │1期,每期利 │息約 │元之本票1紙 │
│ │ │ │山區柳橋西路郵│,透過友人│,實拿2萬 │息3,000元, │9,000元 │ │
│ │ │ │局前 │胡勝博介紹│7,000元 │換算年利率為│,本金尚│ │
│ │ │ │ │ │ │360% │未償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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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洪聖豪張源宏 │100年5月初,在│急需用錢不│1萬元,預扣 │利息每15天為│已繳交利│簽發本票面額│




│ │ │ │高雄市岡山區嘉│得已情況下│利息1,000元 │1期,每期利 │息約 │2萬元之支票1│
│ │ │ │興里五甲尾某廟│,透過友人│,實拿9,000 │息1,000元, │7,000元 │紙、機車駕照│
│ │ │ │宇 │胡勝博介紹│元 │換算年利率為│,本金尚│ │
│ │ │ │ │ │ │240% │未償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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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洪聖豪李典霖 │100年5月8日20 │因信用破產│1萬元,預扣 │利息每30天為│已繳約利│簽發面額2萬 │
│ │ │ │時許,在高雄市│無法向金融│利息1,000元 │1期,每期利 │息約 │元之本票2紙 │
│ │ │ │岡山區台上路統│機構借貸而│,實拿9,000 │息2,000元, │4,000元 │ │
│ │ │ │一超商前 │急用錢不得│元 │換算年利率為│,本金尚│ │
│ │ │ │ │已情況下 │ │120% │未償還 │ │
│ │ │ ├───────┼─────┼──────┤ │ │ │
│ │ │ │100年5月30日20│因信用破產│1萬元,預扣 │ │ │ │
│ │ │ │時許,在高雄市│無法向金融│利息1,000元 │ │ │ │
│ │ │ │岡山區嘉興路統│機構借貸而│,實拿9,000 │ │ │ │
│ │ │ │一超商前 │急用錢不得│元 │ │ │ │
│ │ │ │ │已情況下 │ │ │ │ │
├─┼───┼────┼───────┼─────┼──────┼──────┼────┼──────┤
│8 │李宏毅胡勝博 │100年5月中旬,│急需用錢不│3萬元,預扣 │利息每1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3萬 │
│ │ │ │在高雄市岡山區│得已情況下│利息3,000元 │1期,每期利 │息約1萬 │元之本票紙、│
│ │ │ │育德街35號 │, │,實拿2萬 │息3,000元, │8,000元 │健保卡、身分│
│ │ │ │ │ │7,000元 │換算年利率為│,本金清│證正本 │
│ │ │ │ │ │ │360% │償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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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宏毅陳銘彥 │100年5月28日16│因信用破產│1萬元,預扣 │利息每1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1萬 │
│ │ │ │時許,在高雄市│無法向金融│利息1,000元 │1期,每期利 │息約 │元之本票2紙 │
│ │ │ │岡山區火車站前│機構借貸而│,實拿9,000 │息2,500元, │2,500元 │、面額5千元 │
│ │ │ │ │急用錢不得│元 │換算年利率為│,本金清│之本票1紙 │
│ │ │ │ │已情況下 │ │360% │償完畢 │ │
│ │ │ ├───────┼─────┼──────┤ │ │ │
│ │ │ │100年6月10日21│因信用破產│1萬元,預扣 │ │ │ │
│ │ │ │時許,高雄市阿│無法向金融│利息1,000元 │ │ │ │
│ │ │ │蓮區日月星土雞│機構借貸而│,實拿9,000 │ │ │ │
│ │ │ │城前 │急用錢不得│元 │ │ │ │
│ │ │ │ │已情況下 │ │ │ │ │
│ │ │ ├───────┼─────┼──────┤ │ │ │
│ │ │ │100年7月6日17 │因信用破產│5,000元,預 │ │ │ │
│ │ │ │時許,在高雄市│無法向金融│扣利息500, │ │ │ │
│ │ │ │岡山區岡山農工│機構借貸而│實拿4,500元 │ │ │ │
│ │ │ │前 │急用錢不得│ │ │ │ │
│ │ │ │ │已情況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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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洪聖豪王嘉紘 │100年7月19日20│與洪聖豪係│1萬元,未預 │利息每月為1 │已繳交利│簽發面額1萬 │
│ │ │ │時許,在高雄市│朋友,因信│扣利息 │期,每期利息│息約 │元之本票1紙 │
│ │ │ │岡山區拕子南街│用破產無法│ │1,000元,換 │7,000元 │、駕照正本 │
│ │ │ │8巷1號 │向金融機構│ │算年利率為 │ │ │
│ │ │ │ │借貸不得已│ │120% │ │ │
│ │ │ │ │情況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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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洪聖豪│陳南成 │100年9月4日19 │因信用破產│1萬元,預扣 │利息每1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2萬 │
│ │ │ │時許,在高雄市│無法向金融│利息1,000元 │1期,每期利 │息約 │元之本票1紙 │
│ │ │ │岡山區富貴路統│機構借貸而│,實拿9,000 │息1,000元, │7,000元 │、身分證正本│
│ │ │ │一超商前 │急用錢不得│元 │換算年利率為│,本金尚│、汽車駕照正│
│ │ │ │ │已情況下 │ │360% │欠6,000 │本 │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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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洪聖豪陳郁權 │100年10月3日19│需錢孔急情│1萬元,預扣 │利息每1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2萬 │
│ │ │ │時許,在高雄市│況下 │利息1,000元 │1期,每期利 │息1萬 │元之本票1紙 │
│ │ │ │岡山區富貴路統│ │,實拿9,000 │息1,000元, │7,000元 │、健保卡正本│
│ │ │ │一超商前 │ │元 │換算年利率為│ │ │
│ │ │ │ │ │ │360% │ │ │
├─┼───┼────┼───────┼─────┼──────┼──────┼────┼──────┤
│14│洪聖豪沈偉銘 │100年10月26日 │需錢孔急情│6萬元,預扣 │利息每3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6萬 │
│ │ │ │20時許,在高雄│況下 │利息1,800元 │1期,每期利 │息9,000 │元之本票1紙 │
│ │ │ │市岡山區華岡里│ │,實拿5萬 │息1,800元, │元 │、機車駕照正│
│ │ │ │五甲尾某廟宇 │ │8,200元 │換算年利率為│ │本 │
│ │ │ │ │ │ │36% │ │ │
├─┼───┼────┼───────┼─────┼──────┼──────┼────┼──────┤
│15│洪聖豪黃建洲 │100年10月16日 │信用破產需│2萬元,預扣 │利息每30天為│已繳利息│簽發面額2萬 │
│ │ │ │17時許,高雄市│錢孔急情況│利息2,000元 │1期,每期利 │2萬8,000│元之本票3紙 │
│ │ │ │岡山區中山北路│下 │,實拿1萬 │息7,000元, │元,且本│、面額1萬元 │
│ │ │ │統一超商前 │ │8,000元 │換算年利率為│金清償完│之本票1紙 │
│ │ │ ├───────┼─────┼──────┤120% │畢 │ │
│ │ │ │100年10月19日 │信用破產需│1萬元,預扣 │ │ │ │
│ │ │ │18時許,高雄市│錢孔急情況│利息1,000 元│ │ │ │
│ │ │ │路竹區中山路統│下 │,實拿9,000 │ │ │ │
│ │ │ │一超商前 │ │元 │ │ │ │
│ │ │ ├───────┼─────┼──────┤ │ │ │
│ │ │ │100年10月26日 │信用破產需│2萬元,預扣 │ │ │ │
│ │ │ │20時許,高雄市│錢孔急情況│利息2,000元 │ │ │ │
│ │ │ │路竹區中山路統│下 │,實拿1萬 │ │ │ │




│ │ │ │一超商前 │ │8,000元 │ │ │ │
│ │ │ ├───────┼─────┼──────┤ │ │ │
│ │ │ │101年1月17日18│信用破產需│2萬元,預扣 │ │ │ │
│ │ │ │時許,高雄市岡│錢孔急情況│利息2,000元 │ │ │ │
│ │ │ │山區拕子南街8 │下 │,實拿1萬 │ │ │ │
│ │ │ │巷1號 │ │8,000元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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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洪聖豪謝曜駿 │101年2月14日18│急需繳納房│3萬元,預扣 │利息每3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3萬 │
│ │ │ │時許,在高雄市│貸利情況下│利息3,000元 │1期,每期利 │息6,000 │元之本票1紙 │
│ │ │ │岡山區福壽巷19│ │,實拿2萬 │息3,000元, │元,且本│ │
│ │ │ │號前 │ │7,000元 │換算年利率為│金清償完│ │
│ │ │ │ │ │ │120% │畢 │ │
├─┼───┼────┼───────┼─────┼──────┼──────┼────┼──────┤
│17│洪聖豪邱盟舜 │100年2月22日20│需錢孔急情│2萬元,預扣 │利息每10天為│已繳交利│簽發面額6萬 │
│ │ │ │時許,在高雄市│況下,透過│利息2,000 元│1期,每期利 │息期間一│元之本票1紙 │
│ │ │ │岡山區中山北路│友人介紹 │,實拿1萬 │息2,000 元,│年,金額│、健保卡正本│
│ │ │ │好樂迪KTV前 │ │8,000元 │換算年利率為│約計7萬 │、身分證正本│
│ │ │ │ │ │ │360% │2,000元 │ │
│ │ │ │ │ │ │ │,本金尚│ │
│ │ │ │ │ │ │ │未償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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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高雄市○○區○○○街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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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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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鐵棍 │支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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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木劍 │支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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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棋譽本票 │張 │3 │票號726780、面額3萬元 │
│ │ │ │ │票號726781、面額3萬元 │
│ │ │ │ │票號717595、面額4萬元 │
├──┼─────────┼──┼───┼───────────┤
│4 │劉棋譽身分證正本 │張 │1 │ │
├──┼─────────┼──┼───┼───────────┤
│5 │劉棋譽健保卡正本 │張 │1 │ │
├──┼─────────┼──┼───┼───────────┤
│6 │胡勝博本票 │張 │5 │票號363466~363470 │
│ │ │ │ │面額各為2萬元 │




├──┼─────────┼──┼───┼───────────┤
│7 │胡勝博身分證正本 │張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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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南成本票 │張 │1 │票號490305、面額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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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南成身分證正本 │張 │1 │已發還 │
├──┼─────────┼──┼───┼───────────┤
│ │陳南成汽車駕照正本│張 │1 │已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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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范高誌本票 │張 │1 │票號216711、面額4萬元 │
├──┼─────────┼──┼───┼───────────┤
│ │范高誌健保卡正本 │張 │1 │已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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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順利本票 │張 │1 │票號490312、面額2萬元 │
├──┼─────────┼──┼───┼───────────┤
│11 │陳順利身分證正本 │張 │1 │ │
├──┼─────────┼──┼───┼───────────┤
│12 │陳順利健保卡正本 │張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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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秀玲本票 │張 │1 │票號296723、面額1萬元 │
├──┼─────────┼──┼───┼───────────┤
│14 │林秀玲身分證正本 │張 │1 │ │
├──┼─────────┼──┼───┼───────────┤
│15 │林秀玲健保卡正本 │張 │1 │ │
├──┼─────────┼──┼───┼───────────┤
│16 │王俊堯本票 │張 │3 │票號296724、490301、 │
│ │ │ │ │490308,面額各為2萬元 │
├──┼─────────┼──┼───┼───────────┤
│17 │王俊堯汽車駕照正本│張 │1 │ │
├──┼─────────┼──┼───┼───────────┤
│18 │陳郁權本票 │張 │1 │票號490311、面額2萬元 │
├──┼─────────┼──┼───┼───────────┤
│ │陳郁權健保卡正本 │張 │1 │已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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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王嘉紘本票 │張 │1 │票號296713、面額1萬元 │
├──┼─────────┼──┼───┼───────────┤
│20 │王嘉紘駕照正本 │張 │1 │已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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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邱盟舜本票 │張 │1 │票號726785、面額6萬元 │
├──┼─────────┼──┼───┼───────────┤




│ │邱盟舜身分證正本 │張 │1 │已發還 │
├──┼─────────┼──┼───┼───────────┤
│22 │高順安本票 │張 │4 │票號296720、490303、 │
│ │ │ │ │759033、759036,面額2 │
│ │ │ │ │萬元2張、面額1萬元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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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高順安身分證正本 │張 │1 │ │
├──┼─────────┼──┼───┼───────────┤
│24 │汽機車行照正本 │張 │1 │VH-0531號自用小客車 │
│ │(車號00-0000) │ │ │ │
├──┼─────────┼──┼───┼───────────┤
│25 │張源宏本票 │張 │1 │票號296707、面額2萬元 │
├──┼─────────┼──┼───┼───────────┤
│26 │張源宏汽車駕照正本│張 │1 │ │
├──┼─────────┼──┼───┼───────────┤
│27 │沈偉銘本票 │張 │1 │票號490318、面額6萬元 │
├──┼─────────┼──┼───┼───────────┤
│ │沈偉銘機車駕照正本│張 │1 │已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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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林傳晃本票 │張 │1 │票號361326、面額5萬元 │
├──┼─────────┼──┼───┼───────────┤
│29 │林傳晃身分證影本 │張 │1 │ │
├──┼─────────┼──┼───┼───────────┤
│30 │蕭錦秀本票 │張 │3 │票號759014、759015、 │
│ │ │ │ │726784,面額各為3萬元 │
├──┼─────────┼──┼───┼───────────┤
│31 │蘇蕭錦秀身分證、駕│張 │1 │ │
│ │照、健保卡影本 │ │ │ │
├──┼─────────┼──┼───┼───────────┤
│32 │楊吉霖本票 │張 │1 │票號216706、面額2萬元 │
├──┼─────────┼──┼───┼───────────┤
│33 │楊吉霖身分證影本 │張 │1 │ │
├──┼─────────┼──┼───┼───────────┤
│34 │金政豪本票 │張 │4 │票號726798、363454、 │
│ │ │ │ │063558,面額各為2萬元 │
│ │ │ │ │票號375508,面額1萬元 │
├──┼─────────┼──┼───┼───────────┤
│35 │金政豪汽車駕照影本│張 │1 │ │
├──┼─────────┼──┼───┼───────────┤
│36 │謝曜駿本票 │張 │1 │票號216707、面額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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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郭文彰本票 │張 │1 │票號216709、面額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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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林信豪本票 │張 │6 │票號275993~275998,面│
│ │ │ │ │額2萬元、3萬元、5萬元 │
│ │ │ │ │各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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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蕭贊育本票 │張 │1 │票號490309、面額10萬元│
├──┼─────────┼──┼───┼───────────┤
│40 │黃建洲本票 │張 │4 │票號216701、216705、 │
│ │ │ │ │490313、490317,面額1 │
│ │ │ │ │萬元1張、面額2萬元3張 │
├──┼─────────┼──┼───┼───────────┤
│41 │李典霖本票 │張 │2 │票號296704、296706,面│
│ │ │ │ │額各為2萬元 │
├──┼─────────┼──┼───┼───────────┤
│42 │董育辰本票 │張 │1 │票號363459、面額3萬元 │
├──┼─────────┼──┼───┼───────────┤
│43 │胡勝博本票 │張 │1 │票號647288、面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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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