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782號
KSDM,102,審易,2782,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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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2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永華
輔 佐 人 蔣偉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42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被告蔣永華因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 於審理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 ,裁定本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84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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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