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1597號
KSDM,102,審易,1597,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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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善美
輔 佐 人 潘汝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547
、3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善美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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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