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2年度,238號
KSDM,102,審交訴,238,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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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
7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峰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 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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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