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2年度,832號
KSDM,102,審交易,832,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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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建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
偵字第9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建財考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且 受僱於祥鼎興業有限公司,擔任營業貨運曳引車司機,為從 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上午10時4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沿高雄市大寮區 新厝路由東往西行駛,至該路段高74.2公里處,本應注意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 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保持安全距離 ,復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直行,所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追 撞何銘書(涉犯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車尾,再推撞停放在對向車 道內車道施工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而撞擊適於 該車後方擺放交通錐之謝○○,致謝○○因而受有骨盆腔骨 折、右大腿股骨開放性骨折、右腹股溝深部撕裂傷、尿道損 傷、腰椎骨折、泌尿道感染、右大腿皮膚缺損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與被 告成立調解,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高雄市三民區調解 委員會調解書、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附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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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