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湘安
選任辯護人 魏琳珊律師
裘佩恩律師
被 告 王紫筠(原名王雅玲)
選任辯護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8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湘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王紫筠無罪。
事 實
一、張湘安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威仕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仕登公司)總經理,且為實際負 責人;王紫筠(原名王雅玲)則在該公司掛名「副總」,其 2 人於民國93年間透過友人萬文翰之介紹,而認識李瑞德( Frederic O'Leary,法國籍),王紫筠與李瑞德進而交往成 為男女朋友。
㈠詎張湘安明知威仕登公司所研發之「AI人工智慧知識邏輯專 家系統」(以下簡稱AI系統),不具有讀取使用者腦波,及 藉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者之想法, 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速之計算方 法以處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預測效果等 功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95年間,先經由不 知情且對於AI系統功能不甚熟悉之王紫筠向李瑞德簡介AI系 統,李瑞德表示有興趣進一步瞭解後,即由張湘安在臺中、 高雄等地多次向李瑞德佯以AI系統具有上述功能,向李瑞德 推銷投資該AI系統,並向其訛稱:該AI系統除具有上述功能 外,並具有前膽性,若願投資,每年可獲得相當於投資額10 %之保證紅利,且保證李瑞德於投資之3 年期間,公司每年 除將給付相當於投資金額10%之保障紅利外,投資之本金更 將於投資期滿3 年後,全數歸還云云,致李瑞德誤信AI系統 具有上開功能,且有保證紅利乙事,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 並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王紫 筠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王紫筠悉數轉交予張湘安,以 作為投資威士登公司之AI系統使用。
㈡嗣張湘安取得上開款項後,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96年間向李瑞德偽稱:請其擔任威仕登公司在法國推 廣AI系統之代表,如推廣成功,將給予佣金云云,致李瑞德 陷於錯誤,而同意以每年2 萬歐元之費用承租該AI系統以作 為推廣之用,並提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 金額至威仕登公司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張湘安則隱瞞威仕登 公司已於97年3 月11日解散之事實,而於97年6 月12日與李 瑞德共同簽訂「AI人工智慧知識邏輯專家系統」非專屬授權 使用規定協議書,約定於97年為第1 次付款2 萬歐元。 ㈢張湘安於97年間,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 威仕登公司早已於97年3 月11日解散,仍向李瑞德訛稱:威 仕登公司將在歐洲地區籌組公司,以推廣該AI系統云云,力 邀李瑞德再度投資,致李瑞德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所示 之日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張湘安如附表三所示帳戶。 嗣因張湘安取得上開款項後,張湘安既未給付李瑞德任何保 證之紅利,威仕登公司亦未在歐洲成立任何相關公司,且張 湘安均避不見面,李瑞德始知受騙。
二、案經李瑞德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紫筠於偵查中之證述:
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有關「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 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以證 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 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成證人身分為調查時,因 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同法第 186 條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首揭規 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 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 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 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1274號判決意旨可參。查101 年1 月3 日檢察官以涉犯詐欺 罪之被告身分通知王紫筠到庭,經權利告知後予以訊問,並 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見偵三卷第120 至124 頁),則被告王 紫筠當時之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 ,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 無違法可言。況被告王紫筠業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到庭 作證,已賦予被告張湘安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機會,是共同
被告張湘安之對質詰問權已獲得保障,則依前揭說明,共同 被告王紫筠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所引用其餘傳聞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 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 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 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 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 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 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查被告張湘安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除爭執共同被告王紫筠未經具結之證詞無證據能力外,對於 卷內所存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一卷第45頁),本院 復斟酌其中屬於傳聞證據部分並非違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又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三、共同被告王紫筠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 至被告張湘安之辯護人雖爭執共同被告王紫筠未經具結之證 詞無證據能力,然本院並未執共同被告王紫筠於警詢、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作為本案認定被告張湘安犯罪事實之 積極證據,自無論究其證據能力之必要,併此指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湘安固坦承其為威仕登公司之總經理,也是AI系 統的主要研發人,告訴人李瑞德所匯如附表一所示款項,王 紫筠均有悉數轉交給伊,且伊有收受告訴人另匯如附表二、 三所示款項,惟威仕登公司已於97年3 月11日解散,伊與告 訴人簽訂「AI人工智慧知識邏輯專家系統」非專屬授權使用 規定協議書(即偵一卷第43頁「證物八」,下稱「非專屬授 權使用規定協議書」)之時間為97年6 月12日,當時確係故 意未告知告訴人威仕登公司已解散,且威仕登公司亦未在歐 洲成立公司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於偵查中辯 稱:伊未向告訴人表示AI系統「具有讀取使用者腦波,及藉 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者之想法,以 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速之計算方法 以處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預測效果等功 能」,應是王紫筠有向告訴人描述上開功能,迄至威仕登公
司結束營業時,AI系統的功能尚未達到告訴人所指述之上開 功能,但AI系統約有60%至70%處理決策問題功能;伊本人 未曾向告訴人表示有保證紅利10%,是王紫筠曾向伊表示希 望以上開保證方式讓告訴人投資,證物六的產業投資項目獲 利憑證2 紙(即偵一卷第39至41頁,AI人工智慧「知識邏輯 」專家系統產業推廣發展產業投資項目獲利憑證,下稱「獲 利憑證」)是王紫筠自己用公司的章蓋給告訴人,若是伊本 人與告訴人談,會有1 個親筆簽名的合約,也會將內容講得 更清楚;但伊認為這樣的投資報酬率不合乎投資現況,所以 改成讓告訴人可以在法國經營AI系統,告訴人本人也同意, 所以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已經轉為法國獨家代理權,300 萬元就變成授權金,此部分 並未簽署合約,因為前面的情形已經是非正式,後來其等只 有寄1 份授權合約的條款給告訴人,該合約上僅有威仕登公 司的用印,而無告訴人的簽名,伊有告訴告訴人如對於合約 內容有疑問,一週內告知,若未告知即代表接受,合約就生 效,此在附件三「非專屬授權契約」【即偵一卷第107 至 116 頁非專屬授權契約(於歐洲法國AI人工智慧知識邏輯專 家系統專利授權選擇),下稱「非專屬授權契約」】第38、 40點有提及;伊與告訴人於97年6 月12日簽署證物八「非專 屬授權使用規定協議書」時,雖然威仕登公司業已解散,但 因96年秋季,其等第2 次去法國時,發現告訴人已經投資當 地人工智慧的相關產業,即法商耐用企業公司(CO-DECISIO N TECHNOLOGY,下稱「耐用公司」),違反競業條款,所以 回國後伊與告訴人簽訂「非專屬授權使用規定協議書」之租 用合約時,就故意未告知告訴人威仕登公司已經解散,伊以 威仕登公司名義跟告訴人簽約,是為了避免告訴人撤回在法 國的相關投資或合作,因為告訴人是引薦人;威仕登公司已 於97年3 月間解散,伊猶向告訴人收取租金,係因伊於96年 間就寄給告訴人「法國地區AI產業授權書」(即偵一卷第 136 至137 頁附件五),告訴人復未提出異議,所以「法國 地區AI產業授權書」已然生效,告訴人才會向伊租用AI系統 ;又伊雖已收取告訴人所交付用於在歐洲成立公司之如附表 三所示款項,但因告訴人表示已無款項可以承擔該系統的後 續租用費用及歐洲公司的開銷,所以歐洲的公司沒有開成, 伊未返還上開款項,係因告訴人租用AI系統的第1 年費用尚 積欠1 萬歐元租金,所以將告訴人所匯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作 為補齊該1 萬歐元租金,伊有口頭與告訴人說明,告訴人有 同意云云(見偵二卷第6 至8 頁、第39至46頁,偵三卷第10 至14頁、31至36頁、第103 至107 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辯
稱:此係民事履約爭議,不符合刑法上之詐欺等語(見院一 卷第38頁)。其辯護人則以:威仕登公司雖已解散,但並不 會影響告訴人權利,此案僅係民事上之爭議等語為被告張湘 安置辯。經查:
㈠被告張湘安係威仕登公司之總經理,被告王紫筠原為該公司 之協理,後則掛名副理,其2 人於93年間透過友人萬文翰之 介紹,認識告訴人李瑞德,告訴人確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 款至被告王紫筠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被告王紫筠悉 數將款項轉交予被告張湘安等事實,業據被告張湘安、王紫 筠供承在卷;另於96年間,被告張湘安確有請告訴人擔任威 仕登公司在法國推廣AI系統之代表,告訴人亦同意以每年2 萬歐元之費用承租該AI系統以作為推廣之用,並於附表二所 示時間匯款至威仕登公司帳戶內;又告訴人確有於附表三所 示之日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張湘安如附表三所示 帳戶,惟威仕登公司於97年3 月11日業已解散等事實,被告 張湘安並不否認(見院一卷第42至43頁),均核與告訴人指 訴情節相符,並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匯出匯款通知書1 紙、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5 紙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結果1 份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36至38頁、第41頁、第44至 45頁、第49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被告張湘安確實有向告訴人宣稱AI系統具有「讀取使用 者腦波,及藉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 者之想法,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 速之計算方法以處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 預測效果等功能」乙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證稱:伊經由萬文翰之介紹認識被告張湘安、王紫筠後, 伊與王紫筠有多次的見面、接觸,進而發展成男女朋友,於 94年間,王紫筠開始向伊介紹AI系統,伊開始投資AI系統是 於95年間,王紫筠並安排伊與張湘安見面,由張湘安向伊解 釋AI系統,張湘安是主導解釋之人,之後其等有接觸時,亦 均是被告張湘安在向伊解釋此系統,關於這個系統比較專業 的用詞伊都是跟張湘安學的,就伊當時的認知,張湘安是公 司的總經理,王紫筠是公司內專門從事服務、做財政及行政 工作之人,王紫筠確有鼓勵伊投資AI系統;伊當初承租AI系 統時,願意付租金,是因為伊認為AI系統具有感應器,但事 後得知該系統並無感應器,且威仕登公司也已經不存在,張 湘安非但未試著處理問題,反而又向伊索取10萬歐元(見院 二卷第58至68頁);當時被告張湘安、王紫筠是跟伊說,有 1 台電腦,這台電腦上面有1 個可以偵測腦波的接收器及另 1 個可以偵測環境的接收器,還有1 個超快的軟體可以做計
算,這個機器可以讀取使用者的想法,使用者不說出來他想 什麼,它可以計算出並回答使用者心裡面想的問題;偵測腦 波的部分是由人去按電腦按鍵,這台機器就會偵測到腦波, 偵測環境的部分是有在電腦上插1 個USB ;伊有問過AI系統 關於事業上的問題,AI系統有時給伊的答案是和事實相符的 ,有些就與事實不相符,但AI系統所給出來的答案都不是很 確切、很清楚,伊有去問過王紫筠可不可以向伊解釋AI系統 的回答是什麼意思,王紫筠有向伊解釋過,因為王紫筠自己 用AI系統的時間比伊還久;依張湘安的介紹,使用AI系統時 ,就是以手指按著電腦,不要講出問題,然後在心裡面想3 次,3 次用不同的方式去問同樣1 個問題,不要講出來;在 94、95年間張湘安向伊推銷AI系統時,王紫筠確實在旁邊, 王紫筠有鼓勵伊去投資這套系統,可能王紫筠那時覺得AI系 統是真的,王紫筠稱所有款項她均未經手,但詳情伊不清楚 ;伊使用AI系統去做股票等金融類測試時,伊記得曾經請王 紫筠去幫伊問AI系統有關伊股票的問題,但王紫筠跟伊表示 她沒有辦法幫助伊,因為這太複雜了;伊曾問AI系統其他問 題,有時候AI系統的確可回答出完全符合事實的答案,但其 他狀況下,AI系統所回答的,伊必須去找很多理由說服自己 說這個沒錯;當時伊仍然相信張湘安,伊與張湘安有一起去 法國,試著在法國說服法國的銀行、企業來測試AI系統,但 當時沒有任何1 家公司願意做這樣的測試,所以伊不清楚該 AI系統之測試結果,且當時在介紹AI系統的時候,也曾有人 問了一些有關金融、股票方面的問題,但AI系統給出來的答 案都不是很有說服力,也有些是完全不對的,整體來說,伊 本人認為這套系統在金融方面是完全沒有說服力等語(見院 三卷第153 至155 頁)。核與證人即介紹告訴人與被告2 人 相識之萬文翰於100 年7 月19日偵查中證稱:被告張湘安確 有於93年間向伊介紹AI系統,被告張湘安稱該系統有腦波感 應器,也可以解讀使用者想法,另有第二感應器可以讀取周 遭環境波等語(見偵三卷第32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張湘安是從事心靈、按指紋那種滿神奇的東西,這個東 西說把手指、指紋放上去,就可以知道你在想什麼,伊有試 用過,但是真是假也不知道,時間久了,就覺得這東西是天 方夜譚,怎麼可能手一放上去就可以知道人心裡在想什麼, 所以伊後來沒有參與張湘安的事業,伊印象中該系統跑出來 的答案,好像是數據庫出來的資料,答案都是有一點模擬兩 可等語(見院二卷第53至5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紫筠陳 稱:被告張湘安要說服投資人的時候,確實都有講到讀取腦 波的功能等語(見院三卷第235 頁背面)相符,堪信告訴人
上開指訴應屬真實,被告張湘安確有向告訴人宣稱AI系統可 讀取使用人之腦波、解讀使用者想法,並有第二感應器可以 讀取周遭環境波等功能乙節,堪以認定。
㈢關於AI系統是否具有讀取使用者腦波、解讀使用者之想法, 並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等功能,經查: 1.為釐清AI系統是否如起訴書所指「不具有讀取使用者腦波, 及藉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者之想法 ,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速之計算 方法以處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預測效果 等功能」,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4日當庭勘驗威仕登公司所 研發之AI系統(由告訴人提供),勘驗程序為:⑴由被告張 湘安先行示範AI系統之操作方式,並示範該系統之「讀取使 用者腦波」、「解讀使用者想法」、「讀取周遭環境波」及 「達到金融預測效果」等功能;⑵審判長指定本院助理陳彥 姍在紙張上寫下心中想要詢問的問題,並將紙張交付予被告 張湘安,由被告張湘安操作AI系統;⑶由書記官寫下心中想 要詢問的問題,並將紙張交付予被告張湘安,由被告張湘安 操作AI系統。勘驗結果為:⑴由本院助理陳彥姍提問:「30 歲前能存到人生第一桶金100 萬元嗎?」AI系統答案:「要 成就一件事物且有利益可言,其時機掌握切為重要。目前是 適合充實檢整自我,培養實力的準備階段,但還不是行動的 時候。」嗣再以同一問題重覆詢問AI系統,答案為:「現況 而言:因人、事、物的發展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後,現正 面臨到重要的瓶頸,目前正是此一環境中自我檢整規劃反省 ,擬定計畫、調整彈性再出發的時刻。(Ⅳ)以觀察所得想 法,誠心結交朋友避免猜忌,快速集合眾人智慧成就大事。 不宜個人單打獨鬥去執行。(Ⅵ)身處環境應要能夠做好必 要因應處理之道(觀察相關事情處理程序及步驟),若只知 道沈溺享樂不求精進,其現有成果是無法維持多久的,如能 有效改過,將是沒有錯誤的。」復再以同一問題重覆詢問AI 系統,答案為「雖有天時、地利、人和相關適合因素促成此 一事件,還是要小心謹慎,避免不利之事發生。(Ⅴ)堅持 原意是對的,雖然並無馬上的利益可言,但因為是自己真正 想要所求的,所以不會後悔。」另由本院書記官提問:「今 日前後1 個月的身體狀況如何?」AI系統答案為:「中庸客 觀,需要一段時間努力,持續規劃的態度來做為處理的方式 ,如此面對事物後續的發展才是良策。(Ⅰ)建議採取必要 性的修正或調整。(Ⅱ)規劃事項等待的時機已到,合作或 是合夥規劃,現在亦是成就此一事項的機會。(Ⅳ)建議您 :應該要有較為圓融豁達的看法。另外,有些事務應該不要
過度堅持個人看法定位。」此有本院勘驗結果1 份、勘驗相 片21張附卷可稽(見院三卷第161 頁背面至第164頁、第177 至187 頁)。是以同一問題「30歲前能存到人生第一桶金 100 萬元嗎?」3 次詢問AI系統,3 次所得答案均不相同, 被告張湘安對於第1 個答案之解釋為:「要成就這件事且要 有利益可言,基本上來講是要掌握切為重要,目前是要你充 實自我,培養你的的能力,就是如何去賺這100 萬,你還要 作一些相關的規劃,目前來講你還沒有辦法達到這樣的預期 目標,所以有些專業部分來講,你還要再去培養。」等語( 見院三卷第162 頁背面);對於第2 個答案之解釋為:「現 況人、事、物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後,現面臨到一個瓶頸, 所以還是提醒他要檢整自我規劃、擬定計畫、調整彈性再出 發,針對你這100 萬。第二個它說以觀察所得想法,要集合 眾人的智慧,就是說你要賺這桶金100 萬,還是不能靠自己 ,必需要有周遭的力量。如果身處環境未能做好因應之道, 就是說如果你並沒有刻意去想要存這筆錢,就是說有點沈溺 享樂不求精進的話,現有成果是無法維持很久,所以你必需 要有積極的心去存這個錢,才能有效改過,這樣是沒有錯誤 的。」等語(見院三卷第163 頁);對於第3 個答案之解釋 為:「這件事基本上環境是天時、地利、人和可以促成,但 是叫你還是要小心謹慎,避免不利。它叫你堅持你的想法, 雖然你馬上沒有辦法存到這筆錢,但是因為你想要的,所以 不會後悔,所以你可以朝著這個方向去規劃。」等語(見院 三卷第163 頁背面)。另對於第2 個問題「今日前後1 個月 的身體狀況如何?」被告張湘安對於AI系統答案之解釋為: 「目前來講需要一段時間來規劃你的身體的狀況,對後續的 發展才是良策。有兩個重點,要採取必要的建議、修正或調 整,就是有人會給你建議或修正調整,要適當去調整,如果 有人給你的搭配建議或什麼,現在是一個搭配的時機點,所 以建議要有比較圓融豁達的看法,有些事務不要過度堅持自 己的想法與地位。」等語(見院三卷第164 頁)。由本院勘 驗過程查悉,被告張湘安僅以食指按住電腦空白鍵6 秒,AI 系統即會顯示出答案,惟AI系統所給答案均係抽象、模擬兩 可之文句,而如同廟宇籤詩般,有賴人為解釋賦予意義,針 對不同之問題,即使給予同一之答案,猶能透過人為解釋方 式予以合理化,針對同一之問題,即使出現不同之答案,亦 能透過人為解釋方式使之合乎情理,該AI系統之功能實僅如 同坊間算命軟體一般,而未見有何「讀取使用者腦波,及藉 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者之想法,以 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速之計算方法
以處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預測效果等功 能」。至何以AI系統無須輸入任何指令,僅需以食指按住電 腦空白鍵6 秒即可顯示出答案?查被告張湘安於本院102 年 7 月18日自承:AI系統硬體方面並無電腦晶片感應器及第二 感應器,而是以軟體方面達到起訴書所載功能等語(見院三 卷第83至84頁),而本院行勘驗程序時,告訴人攜帶到庭勘 驗之AI系統係裝載於「BenQ」廠牌之筆記型電腦,該電腦之 空白鍵即與一般電腦空白鍵無異,未見有何觸控或感應之裝 置,與被告張湘安所言「硬體方面並無電腦晶片感應器及第 二感應器」等語相符,是本院認「AI系統」本身之軟體設計 ,應是以指按空白鍵6 秒後即可隨機出現答案,而非該程式 有何讀取使用者腦波、解讀使用者之想法及讀取周遭環境波 之功能。況被告張湘安於102 年10月24日本院審理時已自承 :「因為人工智慧是模擬人類思考,並不是去解讀腦波,所 以模擬人類思考與解讀腦波是兩個不同的文字意思,但是以 模擬思考來講,它是可以模擬人類的想法,所以我覺得這個 意思如果曲解的話,就會變成它是在讀取腦波,但它是模擬 人類思考,在人工智慧的註解裡面,它是模擬人類的思考, 所以不是讀取腦波。」等語(見院三卷第159 頁背面)、「 此系統不是讀使用者腦波,而是模擬人類的思考方式,在模 擬人類思考當中,它會將人類及相關環境的問題因素涵蓋在 解讀的答案中;且系統不是讀取周遭環境波,而是將周遭環 境問題的解決方式呈現出來,所以不是讀取周遭環境波,而 是這個人周遭的問題融合在答案中呈現出來。」等語(見院 三卷第151 頁背面至第162 頁),已然承認AI系統不具有讀 取腦波、解讀腦波及讀取周遭環境波等功能。
2.參以被告張湘安於89年間為AI系統申請專利之相關資料,其 中文發文摘要(發明之名稱:意念式諮詢系統)係以:本發 明係有關一種「意念式諮詢系統」,係將宇宙空間為一資料 智庫,然本系統為接受與傳遞資訊之介面,並以自然邏輯( 0 ~9 )、五行(金、木、水、火、土)、陰陽及64象限之 配合將此一系統設計於電腦程式(或內建晶片裝置)中,並 配合中國傳統的「易經」做為輔助詞意解說,於使用時,不 須輸入任何「參數」或「指令」,僅須以身體之一部份或手 觸摸再配合「誠心」、「意念」及將發問問題於心中默念3 次,即可將所提問題藉由人體所產生之「磁波」、「腦波」 等相互融合,藉由該腦波、磁波觸動電腦程式(或內建晶片 裝置),顯示所需答案(易經中之卦詞),以達到輔助解答 使用者當下的任何一個問題,實為企業界或個人最佳諮詢利 器等語,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 年5 月29日(102 )智
專一㈠15114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卷宗影本1 份在 卷可稽(見院三卷第1 至64頁)。嗣該局經審查後,認AI系 統應不予專利,其理由為:本案「意含式諮詢系統」係有關 一種命理及運勢之諮詢系統,其特徵為:使用時無需輸入任 何參數或指定,僅需使用者觸摸該裝置,再配合「誠心」、 「意念」默念問題3 次,即可藉由人體產生之「磁波」、「 腦波」之融合,觸動裝置內之電腦程式,輸出答案。本案未 針對申請專利之標的、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別, 載明於說明書、專利範圍,其申復內容並未見有針對說明書 修正,依原內容進行審查,因本案說明書內容並未具體陳述 系統之技術內容及實施方式,僅強調相關之「自然原理」, 以及該「系統」之操作方法,顯然不能使熟悉該項技術者能 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故不具產業上之利用性。本案 雖經申請人補送相關參考資料說明其系統所依據之科學及玄 學基礎,並舉例其應用,然專利審查係以專利說明書為準, 今申請人並未針對先前審查意見修正其內容,且原說明書內 容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情形明顯,應無面詢之必要,併此說明 等情,有該局92年6 月24日(92)智專二㈡04058 字第0000 0000000 號專利核駁審定書1 份附卷可據(見偵一卷第118 至120 頁)。是AI系統於申請專利時,確強調係以「易經」 做為輔助詞意解說,使用時無需輸入任何參數或指定,僅需 使用者觸摸該裝置,再配合「誠心」、「意念」默念問題3 次,即可藉由人體產生之「磁波」、「腦波」之融合,觸動 裝置內之電腦程式,輸出答案,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 認AI系統僅係「一種命理及運勢之諮詢系統」,對於其實施 之必要技術內容,專利說明書未能明確說明,致未獲得專利 許可。此與本院當庭勘驗AI系統後,認AI系統與坊間算命軟 體相當,且確未發現其有能接受人體產生之「磁波」、「腦 波」的硬體裝置相符。
3.再者,證人即曾租用AI系統之真理大學知識學院前院長陳奇 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本身有在研究類神經網路,類神經 網路早期稱為「人工智慧」、再早稱為「專家系統」,伊與 被告張湘安、王紫筠是在正修科技大學的一場研討會認識的 ,因為真理大學本來就會跟產業合作,AI系統是人工智慧, 伊想去瞭解才會租用AI系統,主要是用在研究方面,看與課 程本身是否可以結合,就腦波的部分,真理大學在租用AI系 統時,無法瞭解AI系統裡面的結構,AI系統使用的方法是由 人去測試6 秒,然後AI系統會給出1 個答案,依伊個人在做 人工智慧、專家系統的概念而言,這很像在廟裡面問籤一樣 ,伊曾經跟張湘安反應過,以這AI系統的運作方式,問籤一
樣可以回答,但解籤的人就很重要,否則解釋的結果會每人 均不相同,因此建議張湘安應培養種子教師,以精準解答AI 系統之答案,提升正確率;就伊所知,伊未接觸過可以解讀 人的思想、腦波、使用者想法的機器,伊在使用AI系統時, 也未發現該系統有讀取周遭環境波的功能,伊復未曾使用AI 系統進行金融方面的預測等語(見院三卷第159 至160 頁) ;同案被告王紫筠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從頭到尾都認為 該機器就是我們詢問問題它可以回答問題,但用久了就發現 它回答的話都是易經裡面的話,就是很籠統的東西,要如何 解讀就看個人,所以我覺得那像是算命的軟體,我不懂專業 的東西,也不懂易經,張湘安之前在樹德科技大學、真理大 學等學校推廣系統時,我有聽到學校裡面的老師有反應裡面 都是易經的東西。總之該系統我後來發現裡面都是易經的話 」等語(見院三卷第84頁)。是證人陳奇銘、王紫筠均一致 證稱AI系統回答之答案均係模擬兩可之語句,如同算命軟體 般,有賴人為解釋,恰與本院當庭勘驗所得結論相同。益徵 所謂「AI系統」僅係以「易經」作為輔助詞意解說而隨意出 現解答之軟體,其答案均為易經中之卦象,是可隨個人針對 詞意賦予不同意義而為不同解讀,其硬體方面並無任何內建 晶片或其他觸控或感應裝置,而未見有何「讀取使用者腦波 ,及藉由電腦晶片感應器高速邏輯思考後,解讀使用者之想 法,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並透過非常快速之計 算方法以處理接收到之資訊,而達到包括金融方面之預測效 果等功能」。
4.綜上,威仕登公司所研發之AI系統,並不具有讀取使用者腦 波、解讀使用者之想法,另可以第二感應器讀取周遭環境波 等功能,被告張湘安誆稱AI系統具有上開功能而誘使告訴人 投資,已是施用詐術之行為至明。
㈣關於事實欄一、㈠所指「獲利保證」部分
1.關於被告張湘安確有向告訴人宣稱AI系統因具相當前瞻性, 若告訴人願意投資,每年可獲得相當於投資金額10%之保證 紅利(可連得3 年),且投資之本金更將於投資期滿3 年後 全數歸還云云,致告訴人誤信為真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後,被告張湘安則以威仕登公司名義總經理出具「獲利憑證 」2 紙給告訴人各節,業據告訴人於偵審期間一再指訴歷歷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伊匯款300 萬元給王紫筠時,伊 不是只把錢給出去,很明顯是要得到每年要有10%的紅利, 然後3 年之後要有本金的歸還;伊原只想投資100 萬元,是 因王紫筠的鼓勵才又投資200 萬元,伊將款項匯入王紫筠的 帳戶,係因對於伊而言,王紫筠就是代表威仕登公司,且張
湘安、王紫筠均指示伊將款項匯入王紫筠帳戶,王紫筠會再 將款項匯至威仕登公司帳戶。伊投資AI系統後,與張湘安仍 有多次見面,但未簽訂任何契約;於95年11月底前,伊與被 告張湘安等人一起去法國之前,伊有向張湘安要1 張證明或 是1 張信函,請張湘安向伊保證在這項投資裡面可以得到什 麼樣的獲利,此部分張湘安有給伊,但後來威仕登公司未按 年分配10%的紅利給伊,但伊相信AI系統真的存在,也相信 AI系統在歐洲可以有很好的發展,就繼續承租、推廣該系統 ,但張湘安並未在歐洲成立公司。伊與張湘安於96年討論合 約的問題,約在97年8 月底至9 月間,在伊要請律師做正式 合約時,伊的律師才發現威仕登公司業已解散,也沒有所謂 的AI系統,所以伊與張湘安未簽訂任何合約,連草案也沒有 ;張湘安事後不但未償還伊任何款項,還要求伊付10萬歐元 ,說是租用AI系統的費用;伊在投資AI系統的過程中,伊知 道對產品有主導性的人是張湘安,但伊有時候找不到張湘安 ,就會透過王紫筠,對伊而言,王紫筠是1 個傳達的角色; 伊後來告知王紫筠威仕登公司已經解散時,王紫筠還滿驚訝 的;另卷附「獲利憑證」2 紙係威仕登公司給伊的,第1 份 授權簽署日期:2006年6 月15日的部分,係伊於95年5 月30 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金額後所收到,第2 份授權簽署 日期:2006年9 月30日部分,係伊於95年9 月12日匯款如附 表一編號2 所示金額後所收到,惟伊於95年11月27日匯款如 附表一編號3 所示金額後,遲未收受第3 份獲利憑證;而「 非專屬授權契約」是伊與張湘安一同去法國推廣AI系統系統 時,被告張湘安希望可以讓歐洲參與者簽署的資料;另因伊 不同意「法國地區AI產業授權書」其中部分條款,故並未與 被告張湘安簽署該份契約等語(見院二卷第58至68頁),核 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紫筠於101 年1 月3 日偵訊時陳稱:當 初跟告訴人稱投資300 萬元,每年可領10%紅利,均是被告 張湘安講的,被告張湘安知道告訴人會與伊聯絡,即透過伊 向告訴人傳達訊息,告訴人聽聞後很有興趣,即至高雄來瞭 解AI系統;關於告訴人所投資如附表一所示之300 萬元,有 無轉換為法國代理權,伊僅知告訴人與被告張湘安一直有在 談,互相用電子郵件交換意見,也有見面談過,但據伊所知 ,告訴人一直對該合約很有意見,認為跟其當初想的不同, 伊即在中間幫告訴人、被告張湘安傳達,告訴人表達的意見 ,伊均有向被告張湘安告知;告訴人以每年2 萬歐元租用AI 系統,係因告訴人想取得法國代理權,當代理商需要瞭解這 套系統,故告訴人先租該系統來用,再慢慢談法國代理權合 約,惟後來與被告張湘安溝通過程,對於合約內容一直有爭
議;另因告訴人亦有投資「耐用公司」,耐用公司也是從事 AI產業的,被告張湘安認告訴人已經知道AI的機密,且要爭 取當威仕登公司的代理人,不應再去投資其他公司等語(見 偵三卷第120 至123 頁)相符,自可認告訴人所指訴上情, 應屬非虛。是被告張湘安確有向告訴人保證獲利,並開立「 獲利憑證」2 紙以取信告訴人,惟嗣後告訴人與被告張湘安 商談將如附表一所示之300 萬元轉換為法國代理權之過程中 ,因部分條款未協議成功,故雙方遲遲未簽署正式契約;而 告訴人於97年6 月12日與被告張湘安簽署「非專屬授權使用 規定協議書」時,被告張湘安並未告知威仕登公司業已解散 之事實;復於97年間向其訛稱威仕登公司將在歐洲地區籌組 公司,使其陷於錯誤,再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 所示金額至被告張湘安帳戶。
2.查被告張湘安於100 年3 月9 日偵查中坦承:證物六「獲利 憑證」2 紙在開立當時,其知情且有授權,是其親自開立的 ,其親自拿給被告王紫筠,請被告王紫筠拿給告訴人等情( 見偵二卷第40頁、第44頁),核與告訴人、證人王紫筠所述 上情相符。再觀被告張湘安於97年8 月21日函覆告訴人之電 子郵件內容(見附表四97年8 月21日,寄件人為張湘安之電 子郵件),顯係主張以告訴人投資威仕登公司之分紅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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