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53號
抗 告 人 王家銘
王家齊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
家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臺灣
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相對人在原法院之異議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強制執 行程序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有前揭聲明異議及抗告之 權利。本件抗告人王家銘、王家齊均為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 人,是其等對原裁定依前揭法律規定即得提起抗告,合先敘 明。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務人王家銘所有坐落於澎湖 縣湖西鄉○○段000 號(下稱系爭土地)及如附表所示編號 1 至8 所示土地設定共同抵押權予抗告人即債權人王家齊( 該抵押權下稱系爭共同抵押權,此9 筆土地下稱系爭共同抵 押物),所擔保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惟臺灣 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民事執行處101 年度司執字 第26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將 系爭土地與如附表所示土地,共10筆土地分別標價、分別拍 賣,破壞上開債權及其擔保抵押權之完整性,且致系爭土地 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拍定,縱嗣後附表編號1至8土地於再行 拍賣後亦拍定,然在尚未計算執行費用,而僅扣除土地增值 稅額之情況下,抗告人王家齊實際受償金額僅餘257萬7,099 元,自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致拍賣無實 益,故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規定,澎湖地院於102年6 月 11日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拍定程序(下稱系爭拍定程序)應予 撤銷。惟原裁定不察,竟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撤銷系爭拍定 程序之裁定,自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
三、次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 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 後7 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 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 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 ,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 第1 項訂有 明文。又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 ,不以首次拍賣為限,減定拍賣最低價額再行拍賣,仍受其 限制。是對於不動產執行程序,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 經受償後是否有剩餘,應以不動產經核定拍賣之最低價額為 準,於每次拍賣前認定,而不問實際拍賣結果。另按稅捐之 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 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2項亦 訂有明文。末按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 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至拍賣程序何時終結,應 視拍賣物為動產或不動產而異,如係不動產,則於執行法院 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予買受人時,拍賣程序始為終結。四、經查:本件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執 字第14602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即 抗告人王家銘所有系爭土地及如附表所示土地,因系爭共同 抵押物,前經設定系爭共同抵押權予抗告人王家齊,擔保王 家齊對王家銘之300 萬元債權,故王家齊乃聲明參與分配, 嗣系爭土地與如附表所示土地經澎湖地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 強制執行事件,分成10標,各標分別拍賣,其中系爭土地於 102年6月11日第3次拍賣程序以53萬8,888元拍定,其餘如附 表所示土地,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最低拍賣價格,然均尚未 拍定等情,經本院調閱澎湖地院系爭執行事件卷中所附相對 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土地登記謄本9 份、澎湖地院民事執 行處102 年5 月16日澎院倫101 司執平2670字第4449號通知 、102 年6 月11日不動產拍定筆錄(澎湖地院系爭執行事件 卷第4至9頁、第18至36頁、第189至192頁、第207至208頁) ,及澎湖地院102年司執字第497號卷中所附抗告人王家齊之 聲明參與分配狀(澎湖地院102年司執字第497號卷第1至9頁 ),查核屬實。又查,系爭共同抵押物中之系爭土地於第3 次拍賣程序中經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為51萬8,400 元,其餘 土地則各如附表編號1至8之「最低拍賣價格」欄所示,是系 爭共同抵押物於第3次拍賣程序最低拍賣價格之總和為412萬 4,800元(518,400+179,200+332,800+576,000+608,000 +336,000+236,800+768,000+569,600=4,124,800),
又澎湖地院民事執行處係於102年5月16日核定本件第3 次拍 賣程序之最低拍賣價格,有澎湖地院102 年5 月16日澎院倫 101司執平2670字第4446號公告、102年5月16日澎院倫101司 執平2670字第4448號執行命令,及上開澎湖地院執行處通知 在卷可稽(澎湖地院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80至192頁),而依 當時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157.8(參102年5 月行政院主計 總處所編印之物價統計月報第33頁),預估系爭共同抵押物 之土地增值稅合計應為1,223,575元(25,787+38,341+67, 127+71,569+39,192+242,551+111,129+359,478+268, 401=1,223,575,本院卷第31至39頁,實際土地增值稅金額 尚待稅務機關核算),故系爭抵押物於第3次拍賣程序之最 低拍賣價格扣除預估之土地增值稅後,剩餘之價值約為290 萬1,225元(4,124,800-1,223,575=2,901,225),已不足 清償系爭共同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00萬元。故系爭土地 雖以53萬8,888元拍定並經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核定土地增值 稅為18萬3,528元,有上開拍定筆錄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102 年6 月18日澎稅土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澎湖地院 系爭執行事件卷第207至208頁、第232至235頁),然揆諸前 開說明,不動產執行程序,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經受 償後是否有剩餘,係以不動產經核定拍賣之最低價額為準, 於每次拍賣前認定,而非以實際拍賣結果為準,且依稅捐稽 徵法第6 條之規定,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是本件第3 次拍賣程序前所核定系爭共同抵押物最低拍賣 底價之總和扣除預估之土地增值稅後,既已不足清償系爭共 同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即應認該次拍賣無實益,執行法 院應不得拍賣之;而系爭土地雖經拍定,然尚未過戶及發給 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即屬尚未終結 ,王家齊係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具狀聲明該次拍賣無法 使其之債權悉數清償,而致拍賣無實益,此亦有王家齊之民 事聲明狀在卷可按(澎湖地院系爭執行事件卷第250-1頁) ,衡諸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立法意旨乃在於確保存在於不 動產之權利,不因後順位之抵押權或普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而受損害,俾維護順位在先之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 人之權益,且王家齊並非持執行名義聲請拍賣之債權人,僅 為聲明參與分配之抵押權人,自不符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 第3 項「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 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權益自應優先於其他 普通債權人而受保障,在系爭土地雖經拍定,然顯不足以清 償系爭共同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額,王家齊亦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表示反對系爭拍定程序之情形下,本件應仍有「無
益執行禁止」規定之適用,故澎湖地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撤銷 系爭拍定程序之裁定,即無不合。相對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 裁定聲明異議,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之撤銷系爭拍定 程序之裁定,自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 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 在原法院對司法事務官撤銷系爭拍定程序裁定之異議。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 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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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最低拍賣價│
│ ├───┬────┬───┬──┤ │(平方│權利範圍│格(新臺幣│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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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澎湖縣│湖西鄉 │西溪段│537 │雜│63 │全部 │17萬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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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澎湖縣│湖西鄉 │西溪段│629 │建│281 │72分之24│33萬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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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澎湖縣│湖西鄉 │西溪段│634 │旱│134 │全部 │57萬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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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澎湖縣│湖西鄉 │西溪段│635 │旱│145 │全部 │60萬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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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澎湖縣│湖西鄉 │西溪段│636 │建│383 │8分之2 │33萬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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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澎湖縣│湖西鄉 │西溪段│1330│墓│460 │全部 │23萬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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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澎湖縣│湖西鄉 │西溪段│1331│旱│1488 │全部 │76萬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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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澎湖縣│湖西鄉 │紅羅罩│1425│旱│111 │全部 │56萬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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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澎湖縣│湖西鄉 │機場 │21 │旱│791.36│全部 │40萬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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