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2年度,246號
KSHV,102,上,246,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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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律師
      陳怡成
被上訴人  趙明發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上訴人  陳盧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2 月12日下午3 時45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7 日內,就上訴
人主張系爭抵押權係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未限定於擔保一定法
律關係所生之債權,系爭抵押權係屬無效乙節,提出法律意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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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