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11號上 訴 人 陳柏全 洪綿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李慶榮律師被上訴人 陳多津(潘茂原之承受訴訟人) 潘春旭(潘茂原之承受訴訟人) 潘妍希(潘茂原之承受訴訟人) 潘南槐(潘茂原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李玲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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