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聰法定代理人 沈榮華法定代理人 盧信昌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林炳鴻複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