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6號
上訴人 張容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倪郡良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
額新台幣(下同)67,219,53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05,304 元
,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