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欣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欣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吳欣僑前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欣僑業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