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文仁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文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康文仁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康文仁業於民國102 年12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3 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