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楊景風
自訴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潘甘入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自
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潘甘入(下稱被告)於民國99年間在屏 東縣新埤鄉○○○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原判決漏載 第237-1 地號,下稱養雞場土地)興建養雞場(即「仁諭畜 牧場」),飼養雞隻,因雞糞臭氣沖天,嚴重損及附近居民 的健康。自訴人楊景風(下稱自訴人)因被選為當地萬隆村 社區理事長,乃於99年10月5 日上午10時許,偕同許志賢、 劉金田等村民前往上開養雞場,勸導被告勿貿然興建,以免 影響居民健康,並無任何以加害財產、安全之事或語言恐嚇 被告之情事。詎被告明知自訴人以臺語所說「抗議,我帶人 來給你抗議」之用語毫無恐嚇之含意,並不足以令其心生畏 懼,竟意圖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 分局對自訴人提出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告訴,案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調偵字第355 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1號 判決無罪確定。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 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另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 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 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 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自訴程序中,除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 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 、4 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同法第326 條 第3 、4 項及第334 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同 法第161 條第1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 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
叄、實體方面:
一、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誣告罪嫌,係以:⑴被告向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潮州分局對自訴人提出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告訴,業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無罪確定;⑵ 被告之子王璟仁所攝錄之現場錄影光碟,為其主要論據。訊 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伊當時提告所述都是 事實,並無虛構捏造等語。
二、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 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 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251 號判例 意旨參照)。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 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 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 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 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例意旨參照)。誣告罪之成立 ,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 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 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927 號判例意旨參照)。告訴人所 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 ,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58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100 年1 月16日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餉潭派 出所,以自訴人於99年10月5 日上午10時許,偕同許志賢、 劉金田等村民,至屏東縣新埤鄉萬隆村太平路(即興建中的
「仁諭畜牧場」外道路)抗議被告興建養雞場,因而對自訴 人及許志賢、劉金田提出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等告訴,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自訴人及許 志賢、劉金田均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劉金 田另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而以100 年調 偵字第355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結 果,以101 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判處「劉金田犯恐嚇危害安 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景風、許志賢均無罪。」確定在案 (下稱「前案」)等事實,為被告及自訴人所不爭執,並有 上開起訴書、前案判決書及自訴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1至28頁;本院卷第12 4 至126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自訴人於99年10月5 日上午10時許,偕同許志賢、劉金田等 村民,至屏東縣新埤鄉萬隆村太平路(即興建中的「仁諭畜 牧場」外道路)抗議被告興建養雞場之情景,業經被告之子 王璟仁以錄影機攝錄後存檔於光碟中,經本院於102 年11月 22日當庭勘驗該錄影光碟,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依錄影 光碟顯示案發當時之情形,自訴人是否率眾恐嚇、公然侮辱 被告?被告是否意圖自訴人受刑事處分,而憑空捏造、虛構 事實申告自訴人涉犯恐嚇等罪嫌?茲析述本院之認定及理由 如下:
⒈依本院勘驗結果,被告對許志賢等人說:「他(指自訴人) 親自侵門踏戶跟我說,王太太你土地賣我,不然我就要找人 去抗議,我就要跟你抗議、輸贏」,自訴人隨即表示:「對 ,本來就是這樣」(見錄影時間10:29之畫面),被告又對 自訴人說:「是真的,他(指自訴人)侵門踏戶說,王太太 你不要蓋,你蓋我就要找人來抗議」,自訴人立即說:「抗 議,對,我找人來抗議」(見錄影時間13:44、13:50之畫 面),自訴人又表示:「我是為了村莊要買這塊地,我不讓 你蓋」(見錄影時間14:06之畫面),...「我是跟你說 ,地賣我,你不要蓋」(見錄影時間16:02之畫面)等情, 足認自訴人的確有向被告表示要購買養雞場土地,希望被告 不要蓋養雞場之情事。
⒉另依本院勘驗之結果,可見自訴人與眾多村民於99年10月5 日當天,確實至被告興建中的養雞場外圍道路抗議被告興建 養雞場事宜,而在抗議之過程中,村民劉金田有對被告大聲 斥喝、恫嚇及辱罵(詳後述)。由上開自訴人曾向被告表示
要購買其養雞場土地,要求其不要興建,及帶同村民多人前 往抗議被告興建養雞場,並於抗議過程中雙方有所爭執,且 有村民劉金田對被告大聲斥喝、恫嚇及辱罵等事實觀之,被 告面對自訴人等眾多村民之抗議,難免造成其心理上感受到 壓迫,是其認自訴人等人之抗議行為及村民劉金田對其斥喝 、恫嚇及辱罵之舉動,已構成刑法之恐嚇及公然侮辱罪行, 因而對自訴人提出告訴,且被告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偵查 結果,亦認為自訴人有恐嚇之犯嫌而提起公訴,則依上開最 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申告之事實,既非出於憑空捏造,亦 非全然無據,即與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遽以誣 告之罪責相繩。
⒊自訴人雖陳稱:依錄影光碟觀之,當被告對自訴人比手劃腳 ,步步進逼時,自訴人只雙手環抱,面帶微笑,畏縮在村民 之身旁,面對被告之質問,亦皆輕聲細語,毫無粗暴或威嚇 之情形;且首先提出「抗議」字眼者為被告,足見「抗議」 之涵義只是「陳情」、「申訴」等柔性訴求,並無威脅之意 思;又被告之畜牧證係遲至101 年暑假始獲核發,本件99年 10 月5日案發當時根本尚未取得,則自訴人於99年間前往被 告之養雞場抗議,有何不當或威嚇可言;另被告於100 年12 月28日夥同乃妹潘雅庭共同傷害劉金田,足認被告絕非柔弱 可欺,而係兇猛強悍之女子;乃被告竟顛倒黑白,指稱遭自 訴人恐嚇,顯見被告係蓄意誣陷自訴人云云。然查: ⑴經本院勘驗結果,自訴人夥同許志賢、劉金田等人向被告抗 議期間,被告固曾有音量較為高亢、語氣較為激動之情形( 見錄影時間00:50之畫面),然此係為反制自訴人欲向被告 購買養雞場土地之情緒反應。另被告固曾提及「抗議」字眼 (見錄影時間05:56之畫面),然「抗議」字眼所代表之涵 義為何,在不同場合有不同之解讀,本件尚無從判斷被告所 提及之「抗議」字眼,究係只是「陳情」、「申訴」等柔性 訴求,抑或帶有「恐嚇」、「威脅」之意味。至錄影畫面中 ,自訴人固有雙臂環抱、面部無特殊表情、站立在村民之中 之情形(見錄影時間02:30之畫面),然其亦有對被告陳稱 :「我不會打你啦!到時候才會啦,到時候才會啦,我現在 不會啦,我不會打你啦,我為什麼要打你。」等語(見錄影 時間19:25之畫面),茲不論自訴人是雙臂環抱、面部無特 殊表情、站立在村民之中,抑或對被告陳稱上開話語,此均 僅能顯示自訴人當時之舉止情狀,尚無從單憑此等情狀,遽 以判斷被告斯時是否遭受自訴人等人之恐嚇、威脅。 ⑵以被告之子王璟仁名義所申請,主要管理人員為被告之「仁 諭畜牧場」,固於101 年8 月10日始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
此有屏東縣政府101 年8 月17日屏府農畜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4 、75頁);然「仁諭畜牧場」早於99年9 月13日即已取得建 造執照,此有屏東縣政府99年9 月15日屏府建管字第217461 號函及屏東縣政府99年9 月13日(99)屏府建管建(新)字 第01281 號建照執照影本各1 份附卷足憑(見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0、61頁)。職 是,自訴人陳稱:「被告之畜牧證係遲至101 年暑假始獲核 發」,固然無誤,然因「仁諭畜牧場」早於99年9 月13日即 已取得建造執照,可以合法興建,並無忍受不當干擾或阻止 興建之義務,則自訴人另稱:「自訴人於99年10月5 日前往 被告之養雞場抗議,並無不當或威嚇可言」云云,即屬率斷 。
⑶被告與潘雅庭前於100 年12月28日共同傷害劉金田案件,固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12 號判決判處拘役 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經本院以10 2 年度上易字第20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 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2頁、第54至63頁、第89至90頁)。然本案與上 開案件乃分屬獨立之個案,在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之情形下 ,自不能憑執上情,遽以推斷被告絕非柔弱可欺,而係兇猛 強悍之女子,更難執此推斷被告於本案中絕無遭受威脅、恐 嚇之可能。
⒋本件自訴人夥同許志賢、劉金田等人向被告抗議期間,劉金 田向被告恫稱:「我們晚上偷偷來也可以,我說這樣你不知 道聽不聽得懂,我們如果三不五時給你衝一康,衝一康,這 樣你有辦法嗎,沒辦法這樣難道沒有損失嗎」(臺語)等語 ,以此加害財產安全之事恐嚇被告,令潘甘入心生畏懼;劉 金田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衝三小」(臺語)等穢語 辱罵被告,足以貶損被告之人格等情,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調偵字第355 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判處「劉金田犯恐 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起訴 書、判決書及劉金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11至28頁;本院卷第124 至125 頁、第128 至129 頁),已如前述。自訴人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雖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無罪確定,
然因劉金田係與自訴人等人一起至現場對被告抗議養雞場事 宜,則被告主觀上認為「自訴人與劉金田等人既屬同夥,則 自訴人就劉金田對被告所實施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犯 行,即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俱負共同正犯之罪責 」等情,尚難認與常情有違。從而,被告申告自訴人涉犯恐 嚇罪嫌之事實,係出於其對客觀事實(自訴人夥同劉金田等 人一起向被告抗議)之主觀認定(認為自訴人就劉金田對被 告所實施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 行為之分擔,應俱負共同正犯之罪責),並非憑空捏造、虛 構,縱自訴人最終獲判無罪確定,然因被告本即缺乏誣告之 故意,自難成立誣告之罪名。
㈢綜據上述,自訴人確有於99年10月5 日上午10時許,偕同許 志賢、劉金田等村民,至屏東縣新埤鄉萬隆村太平路(即興 建中的「仁諭畜牧場」外道路)抗議被告興建養雞場,期間 雙方互有語調較為高亢、態度較為激動之情形,且抗議期間 ,劉金田向被告恫稱:「我們晚上偷偷來也可以,我說這樣 你不知道聽不聽得懂,我們如果三不五時給你衝一康,衝一 康,這樣你有辦法嗎,沒辦法這樣難道沒有損失嗎」(臺語 )等語,復以「衝三小」(臺語)等穢語辱罵被告等情,俱 如上述,洵可認定。職是,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於前案所 指訴自訴人對其恐嚇之情節,係屬全然憑空捏造,亦無證據 證明被告有虛構事實誣告自訴人之故意,衡諸最高法院上開 判例意旨,被告所為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無從以 誣告罪之刑責相繩。
四、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誣指自訴人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然該罪係指以使他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 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因而使被害人產生安全上之危險 與實害而言。然依錄影光碟觀之,當被告對自訴人比手劃腳 ,步步進逼時,自訴人只雙手環抱,面帶微笑,畏縮在村民 之身旁,面對被告之質問,亦皆輕聲細語,毫無粗暴或威嚇 之情形,乃被告竟顛倒黑白,指稱遭自訴人恐嚇,顯見被告 係蓄意誣陷自訴人云云。惟查:
㈠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於前案所指訴自訴人對其恐嚇之情節 ,係屬全然憑空捏造,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虛構事實誣告自 訴人之故意,被告所為洵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無從 以誣告罪責相繩等情,業經本院詳述理由認定如前。 ㈡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 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 ,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30年 上字第482 號判例意旨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應依憑證據,
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亦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 26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卷內之證據資料,尚無從認 定被告有自訴意旨指訴之誣告犯行等情,已如上述。自訴人 其餘上訴意旨,係就原審調查、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 權之適法行使,仍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及就判決內已明 白論斷或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事項,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誤 ,核無足採。且縱如自訴人上訴意旨所言,被告所為之辯解 係屬虛偽不實,然本案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自訴意 旨所指訴之犯罪事實,仍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被 告有罪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 「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證據法則,即難據以為不利於被 告之認定。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 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自訴人所指訴之犯行,即屬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六、原審因而認被告犯罪無法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 並無違誤。自訴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 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 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附表(即本院102年11月22日勘驗筆錄)┌─────┬───────────────────────────┐
│錄影時間 │勘驗內容 │
├─────┼───────────────────────────┤
│ │經本院勘驗案發現場錄影音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
│ │【潘:潘甘入、楊:楊景風、許:許志賢、王:王璟仁(潘甘│
│ │入之子,亦為錄影之人)、劉:劉金田】 │
│00:04 │潘:(指示其子王璟仁拍攝)王璟仁,來!那臺車便便拍起來│
│ │ ,麻煩一下,我們大家互相,理事長我們跟他也認識。 │
│ │楊:要拍盡量拍,跟你好好講也講不通。 │
│ │潘:(拍楊景風的手臂)不然要買沒關係,賣你,三千賣你。│
│00:50 │王:重點是我們有沒有合法,合法性比較重要,對嘛,如果我│
│ │ 們這個不合法,政府一定不會讓我們做的,真的。 │
│ │潘:你們就這樣威脅,威脅叫我要賣你,恐嚇我。 │
│ │ 自訴人意見:被告如此氣焰!如此胡言!如此憑空誣指自│
│ │ 訴人威脅伊,則被告內心即已蓄意誣陷自訴│
│ │ 人恐嚇甚明。 │
│ │ 勘驗之結果:雙方爭論三千萬賣地之事,彼此間音量均有│
│ │ 提高,語氣也較為激動。被告內心是否有蓄意誣陷自訴人│
│ │ 恐嚇之主觀犯意,尚難從外在之客觀行為判斷。 │
│ │楊:要跟你買地,竟說我恐嚇,夭壽啊。 │
│ │潘:你就一直要我賣你。 │
│01:22 │楊:我是說你賣給我,你沒有損失。 │
│ │潘:對啊!我三千賣你啊!我總是要那個啊! │
│01:27 │許:你五百萬買的要賣三千? │
│ │ 我買起來再賣你一億啦,說什麼三千萬,這土地有價值到│
│ │ 三千萬嗎?做人不能這樣,不要說那種話,你說這三千萬│
│ │ (情緒激動)。 │
│ │王:唉唷,每個人的價值是不一樣的。 │
│ │楊:對啊!好啊,你儘管建啊,你建建看啊,你儘管建建看嗎│
│ │ ,沒關係。 │
│ │王:就好像臺北市的豪宅一間一千萬還是一億這樣子。 │
│01:53 │許:我們做人要有分寸啦,真的要有分寸啦。 │
│ │ 主要是你離村莊太近,如果說離遠遠的,我們眼睛就…。│
│ │楊:你離村莊兩百五十公尺,兩百多公尺而已。 │
│ │潘:(指揮王璟仁)通通拍起來。 │
│ │王:旁邊有王金義(音同)的畜牧場,旁邊有阮豐田(音同)│
│ │ 的畜牧場,如果說這個離村莊比較近的話,應該都差不多│
│ │ 吧。 │
│02:30 │許:鄉公所發的文也是文,對吧,你們也是要稍為尊重一下…│
│ │ ,並不是說那個…。 │
│ │潘:我們的時間就剛好不剛好啊。 │
│ │許:對啊!你時間不剛好,就等協調好再動工嘛。 │
│ │ 自訴人意見:當被告對自訴人比手畫腳,步步進逼時,自│
│ │ 訴人只雙臂環抱,畏縮在村民之身旁面帶微│
│ │ 笑,回應被告之質問。 │
│ │ 勘驗之結果:被告當時與身穿橫黑條白底男子及許志賢討│
│ │ 論召開說明會之事,雙方語氣平緩,並無任│
│ │ 何激動之情緒出現,自訴人此時雙臂環抱,│
│ │ 面部無特殊表情,聆聽雙方的意見。 │
│ │潘:所以我們就向大家抱歉,跟我們社區的理事長道歉一下,│
│ │ 我們村裡…。 │
│ │穿著橫黑條白底男子:你說抱歉,那就好。 │
│ │潘:我若沒在這範圍內,我就沒尊重我們理事長、代表,我在│
│ │ 這裡跟你道歉一下,我也是為你道歉,跟你道歉一下。 │
│ │楊:王太太…新該寮(台語近音)人家不讓你們建我們這裡較│
│ │ 軟較好欺負? │
│ │潘:你說這樣不對啦!…你說這樣,我敬意我們縣政府。 │
│ │楊:人家不讓你建,我們這裡就可以讓你建? │
│ │穿著橫黑條白底男子:我們不要製造問題…等你開說明會完,│
│ │ 大家都同意你要動工再動工。 │
│ │潘:我們縣議會(潘跟許握手)我也是抱歉,握一下我來跟你│
│ │ 們道歉一下,…我也會村裡叫一些一起…認識的人…動工│
│ │ 沒尊重大家在這裡跟你們 12 萬分道歉….。 │
│ │楊:我跟你道歉…你蓋(吵雜)。 │
│ │潘:有飯大家吃。 │
│ │楊:你雞蛋拿回去,我們吃雞屎。 │
│ │潘:不可能啦! │
│ │楊:我們整村聞雞屎味。 │
│ │穿著橫黑條白底男子:你是等說明會完再動還是怎樣,你現在│
│ │ 動大家都不同意...。 │
│04:22 │(商量中) │
│ │潘:大家一起去法院抗議…都是在同一條船上,我也是為你打│
│ │ 拼(伸出手欲握楊的手,遭楊撥開),幹。 │
│ │楊:幹!幹!我才幹。 │
│ │潘:真的是,欺負我這個女人。 │
│ │楊:你們跟我一起抗議雞寮,現在又要蓋雞寮,這什麼道理。│
│05:56 │王:理事長,我們不是抗議雞寮,我們是抗議他們的擋土牆太│
│ │ 高,我們旁邊的田都淹水,這要講清楚,真的,我們今天│
│ │ 違反法令的話,你們抗議我們,我們沒話講,真的要一事│
│ │ 歸一事啊!理事長,我跟你講,真的是這樣子。 │
│ │ 自訴人意見:... 在被告母子認知中「抗議」並無語帶威│
│ │ 脅,只是「陳情」等柔性訴求。 │
│ │ 勘驗之結果:被告與其子王璟仁確實有陳述「抗議」的字│
│ │ 眼,然其內心意義是「陳情」?抑或是「威│
│ │ 脅」?從客觀上無法判斷。 │
│06:27 │(商量雞屎處理) │
│08:56 │潘:理事長你真的就是在欺負我這個女人。 │
│ │楊:不是這樣,不是這樣,我不是在欺負你。 │
│ │潘:你就是在欺負女人。 │
│ │楊:你們看我有欺負他嗎? │
│ │許:不是說欺負啦!這話不是這樣講。 │
│09:03 │潘:給我壓力耶,理事長給我壓力,說賣我啦,如果不賣他,│
│ │ 他就不願意讓我蓋,你為什麼要我一定要賣你? │
│ │楊:賺50萬你不賺…你也蠻憨頭(台語),賣不賣是你的自由│
│ │ 啊! │
│09:20 │潘:3 次喔,你們 3 次都來威脅我。 │
│ │楊:我又沒說你沒賣我不行。 │
│09:26 │潘:你跟我說你要來抗議。 │
│ │楊:我又沒跟你說抗議。 │
│ │王:有喔,我可以作證。 │
│09:30 │楊:抗議是老百姓正當的維護喔。 │
│ │潘:你 3 次到我雞寮說,王太太你不要蓋了,你賣我啦,不 │
│ │ 然我就要去抗議。 │
│ │王:真的啊!理事長三番兩次說賣我賣我這樣子啊,真的是這│
│ │ 樣啊。 │
│09:52 │潘:你就只來威脅我,你侵門踏戶到我家裡。 │
│ │許:你不要說侵門踏戶,去拜訪啦。 │
│ │楊:我是去拜訪你,哪裡是侵門踏戶。 │
│10:04 │潘:3 個月前侵門踏戶到我家,跟我說王太太你不要蓋,來恐│
│ │ 嚇我,叫我要賣你,你直接來的喔。 │
│ │許:是拜訪,拜訪,沒有恐嚇這種事啦!不要亂講。 │
│ │王:我可以作證啊!上次我都跟理事長討論了,他說如果我們│
│ │ 蓋,他就一定要想辦法讓我們不要蓋。 │
│10:29 │潘:他侵門踏戶跟我說,王太太你土地賣我,不然我就要找人│
│ │ 去抗議,我就要跟你抗議、輸贏。 │
│ │楊:對,本來就是這樣。 │
│10:36 │許:抗議是村民的權利,但因為他是理事長,他有權,他是村│
│ │ 民選出來的...。 │
│ │潘:你沒有在場,你不知道這個狀況,我沒有設計他,他親 │
│ │ 自來的,3 次。 │
│ │楊:是你打給我的喔,不好意思。 │
│11:19 │潘:是你自己來的,我沒有打給你,你跟我說:王太太,你土│
│ │ 地如果不賣我,我絕對帶人去抗爭。 │
│ │楊:我本來就要跟你抗爭的啊! │
│ │潘:你沒在場…你沒在場…你沒資格說這種話(指穿著橫黑條│
│ │ 白底男子)你要帶人啊! │
│11:34 │許:(大聲說話)要我們理事長出去…他是我們村民選出來的│
│ │ ,為什麼他不能代表…你說這個話太鴨霸了。 │
│ │楊:我出去協調。 │
│12:05 │潘:你欺負我們老百姓,你欺負我老百姓。 │
│ │楊:我欺負你老百姓?我也是老百姓啊。 │
│ │許:(指著楊)他難道不是老百姓。 │
│12:07 │潘:你侵門踏戶!你侵門踏戶說,王太太你不賣我,我就恐嚇│
│ │ 你。 │
│ │許:那是拜訪,不是侵門踏戶,不是去恐嚇,說這什麼話。 │
│ │楊:你說恐嚇,你把證據拿來,你有錄音嗎,你怎麼說我恐嚇│
│ │ 你。 │
│ │劉:理事長不是說…(欲出來打圓場)。 │
│12:14 │潘:這沒你的事啦(大聲怒斥)。 │
│12:16 │劉:衝三小(大聲回應)。 │
│ │潘:三小,沒你的事啦,這沒你的事啦。 │
│ │劉:為什麼沒我的事。 │
│ │許:不行不行,用嘴巴講就好。 │
│ │許:(劉作勢向前,許將劉推到後面)用嘴巴講就好,用嘴巴│
│ │ 講就好。 │
│12:29 │潘:你有膽打我看看。 │
│ │劉:我閒閒沒事做麻。 │
│ │潘:來啊!你打打看啊! │
│ │劉:你是想說有在錄影嗎?(旁人勸阻劉) │
│ │潘:你憑什麼啦! │
│ │劉:我憑什麼,我是居民啦。 │
│12:43 │潘:你是居民,不然你打我看看啊。 │
│ │劉:你的意思是我們沒在錄影就對了。 │
│12:58 │潘:理事長你說,你是不是侵門踏戶恐嚇我。 │
│13:01 │楊:說我恐嚇,不然你去告我啊! │
│ │潘:我不必去告你,你告我啊! │
│13:03 │楊:你去告我沒關係。 │
│ │潘:我這是合法申請的,如果我有損失,你們要賠給我嗎? │
│ │楊:不用賠啦,要賠什麼,我憑什麼賠你? │
│ │王:是你們恐嚇我們吧。 │
│13:44 │潘:是真的,他侵門踏戶說,王太太你不要蓋,你蓋我就要找│
│ │ 人來抗議。 │
│13:50 │楊:抗議,對,我找人來抗議。 │
│ │潘:他恐嚇我要賣他喔。 │
│13:58 │楊:我跟你買地要做什麼?蓋雞寮嗎?要收集雞屎嗎? │
│ │潘:你很有錢啦! │
│14:06 │楊:我是為了村莊要買這塊地,我不讓你蓋。 │
│ │王:對啊,理事長你很有錢啊!我們沒有這塊地真的會有影響│
│ │ 。 │
│ │潘:我是一定要做的啦! │
│ │楊:你做啊!你做啊!沒關係。 │
│ │潘:我是一定要做的啦。 │
│ │王:旁邊的污染性這麼高,我們這一場新的汙染性比較低,為│
│ │ 什麼一定要針對我們,旁邊那個那麼久了,為什麼你們不│
│ │ 抗議,他們的雞寮多臭多臭,我們的雞寮多乾淨,為什麼│
│ │ 會這樣,大家為什麼不能理性討論。 │
│ │潘:我這裡的損失看你們要不要賠給我啦。 │
│ │王:重點是你們要跟縣議會講說整體要做一個整體的改善,這│
│ │ 樣子不只有我們這一場會改善,全部的都改善,這樣子才│
│ │ 是你們萬隆村整個人的幸福,真的,各位大哥我跟你們講│
│ │ ,真的是這樣子,因為不是只有你們這樣,全省都這樣,│
│ │ 如果你們這樣子的話,只能改善其中一場而已,如果整體│
│ │ 大家都可以改善的話,這樣子你們的村莊才會恢復到以前│
│ │ 這樣子,真的。我希望說,大家要有相同的標準,不然我│
│ │ 們的農村才會恢復像以前一樣。 │
│ │潘:理事長,你憑什麼啊! │
│ │楊:我威脅你什麼啊! │
│ │王:理事長,我們這場就算不做,以後還是會有人來做的,因│
│ │ 為只要我們有合法性,大家都可以來做,最後損失的一定│
│ │ 是你們。 │
│16:02 │楊:我是跟你說,地賣我,你不要蓋。 │
│ │潘:沒有啦!這三個月前他就恐嚇我了。 │
│ │王:最後損失的一定是你們,因為一定要有合法性才可以,而│
│ │ 不是說抗議,大家都不想要蓋我當然知道,可是問題是你│
│ │ 擋了一場後,之後還不是一樣蓋。 │
│ │潘:你要留飯給別人吃啦! │
│ │王:重點是,如果連你們都沒有辦法理解這一點的話,村民他│
│ │ 們的知識更低更不能理解的。 │
│17:18 │潘:我這裡有 V8,你幫我看他叫什麼名字,馬上幫我盯好, │
│ │ 管區,這一個,他剛才動作很粗暴(指劉)。 │
│ │楊:人家管區又不是你僱用的,你這樣喊人家。 │
│ │潘:你是挾私人恩怨要向我報復。 │
│ │劉:我哪有什麼恩怨。 │
│ │潘:你說你說啊!你們來抗議啊!你們為什麼來抗議啊! │
│ │劉:理事長也沒有威脅你說這塊地要賣他,人家是說為了大家│
│ │ 的利益啊! │
│ │潘:那是他的事情(手指楊),跟你有什麼關係。 │
│18:28 │(警員與王璟仁對話,潘甘入與抗議數人爭論中) │
│ │王:基本上是這樣,那我已經拿到縣府核准的建照,那基本上│
│ │ 居民這樣子三番兩次給我們,影響我們動工的話,我們到│
│ │ 時候如果在動工的那個建照有效期限過了之後,我們就沒│
│ │ 辦法再執行了。 │
│19:25 │潘:我現在要讓你出手啦!看是你要告我還是我要告你啦,我│
│ │ 絕對不會告你啦,你讓我好好做就好。 │
│ │楊:我不會打你啦!到時候才會啦!到時候才會啦!我現在不│
│ │ 會啦!我不會打你啦!我為什麼要打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