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947號
KSHM,102,上訴,947,201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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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穎甫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穎甫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2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穎甫前因未經許可持有槍彈、殺人未遂等案 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殺人未遂 罪,且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 年之重刑,有相當之理由認 為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定之執行,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裁定執行羈押,羈押期間行將於102 年12月5 日 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案件雖經本院審結,然其有逃亡而非予羈 押,顯難確保確定執行之虞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02 年12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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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