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東清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
11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 年度上訴字第1056、1057、1058
、1059號)提起上訴,其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
毒品罪等上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 2 項之侵佔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 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溫東清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等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此等部 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 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被告對於本院判決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上訴部分,本院 自應依法送上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