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羿翔
選任辯護人 魏千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勝專
選任辯護人 黃永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成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發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
721 號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155 號、第34569 號、第3667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王羿翔(綽號「阿賓」、「阿平」)、陳永發、林進成、蔡 育亨(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黃顯竣(業經原審判處罪 刑確定)、古豪澤(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嗣於本院 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李發志(另經原審法院為簡易判決 處刑確定)、王鴻城(另經原審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確定) 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哥」(下稱「陳哥」)之成年男子 ,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王羿翔負責在報紙上刊登「 應徵司機」廣告,並於被害人依廣告撥打電話應徵時,向被 害人詐稱係應徵載小姐去飯店服務的工作,但小姐上班的錢 需匯到帳戶內,故被害人需提供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 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 於錯誤而應允提供,再由王羿翔或「陳哥」指示李發志、王 鴻城、林進成、蔡育亨、黃顯竣、古豪澤(下稱「外務」等 人),前往約定地點向被害人詐取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 、提款卡及密碼後,以包裹方式寄送至「空軍一號」客運臺 中市中原站、排骨站等地交予「陳哥」,陳哥收取後即交由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對被害人施以性交易需確認身分、在網 路上張貼不實拍賣訊息、詐稱誤設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更正 等詐術,詐得被害人匯款款項(王羿翔、林進成、陳永發之 行為時間、犯罪手法及詐得提款卡、匯款之被害人,各詳如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4 、9 所示;以下附表若未特別註明 ,均係指本判決附表)。嗣陳哥以每個帳戶獲取新臺幣(下 同)14,000元之不法所得,王羿翔則以每個帳戶獲取7,000 元之代價(由「陳哥」匯至陳永發中華郵政大寮中庄郵局00 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再由王羿翔指示陳永發轉匯至其 他帳戶,或將餘款轉匯陳永發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內,王羿翔再持陳永發渣打銀行提款卡提領贓款),並由陳 永發以每週7,500 元之報酬,依王羿翔指示將上揭外務等人 每日1,500 元至2,000 元不等或每帳戶提款卡1,000 元之代 價,放置在高雄火車站置物櫃內,由上揭外務等人依通知前 往收取。
二、洪勝專以每收取1 份帳戶提款卡1,000 元之代價,受僱於持 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經理」之成年男子,而成為「經理」所屬詐騙集團成 員。其與「經理」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經理」在報 紙上刊登「應徵司機」廣告,於被害人閱覽前揭廣告而撥打 上開電話與「經理」聯絡應徵司機時,向被害人詐稱欲應徵 載小姐去飯店服務的工作,因小姐上班的錢需匯到帳戶內, 而要求被害人提供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提款 卡密碼,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附表三之一所示之被害人陷 於錯誤,「經理」即指示洪勝專前往約定地點向前揭被害人 詐取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再將詐得帳 戶以包裹方式寄送至「空軍一號」客運臺中市排骨站交予「 經理」,「經理」所屬詐騙集團取得前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後,即以附表三之二所示方式,向各該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三 之二所示款項(洪勝專之行為時間、犯罪手法及詐得提款卡 、匯款之被害人,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三、嗣經警循線查獲,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3 、4 、9 所示時 間,分別拘捕王羿翔、洪勝專、林進成、陳永發,並扣得附 表一編號1 、3 、4 、9 「拘捕時間及搜索扣得物品欄」所 示之物。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管轄權部分: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 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7 條第2 款、第6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洪勝專、陳永發之戶籍地 址,均係在本院所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內;被告林進成 之戶籍地址雖不在高雄市,但其於附表一編號4 收受帳戶之 犯罪地點包括高雄市;至被告王羿翔之戶籍地址亦不在高雄 市,惟其與被告林進成、陳永發等人共組詐騙集團收受帳戶 資料轉賣獲利,係為共同正犯,而有上述相牽連案件之關係 ,是本院所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前述被告均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 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 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 有明文。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 ,已分別表示對於全案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同 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07 至216 頁;本院卷二 第35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已同意本案之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本院斟酌 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該 等證據,均得採為本案之證據。
叄、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羿翔、洪勝專、林進成、陳永發(下稱 被告王羿翔、洪勝專、林進成、陳永發),對於前揭犯罪事 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00 至201 頁;本院卷二第35 、105 頁)。本院審酌:
㈠被告王羿翔與「陳哥」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 騙集團,先由被告王羿翔負責在報紙上刊登「應徵司機」廣 告,並於被害人依廣告撥打電話應徵時,向被害人詐稱係應 徵載小姐去飯店服務的工作,但小姐上班的錢需匯到帳戶內 ,故被害人需提供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提款 卡密碼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應允 提供,再由被告王羿翔或「陳哥」指示被告林進成及共同被 告李發志、王鴻城、蔡育亨、黃顯竣、古豪澤等「外務」, 前往約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
卡及密碼後,以包裹方式寄送至「空軍一號」客運臺中市中 原站、排骨站等地交予「陳哥」,陳哥收取後即交由其他詐 騙集團成員以對被害人施以性交易需確認身分、在網路上張 貼不實拍賣訊息、詐稱誤設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更正等詐術 ,詐得被害人匯款款項(被告王羿翔、林進成、陳永發之行 為時間、犯罪手法及詐得提款卡、匯款之被害人,各詳如本 判決附表一編號1 、4 、9 所示),嗣陳哥以每個帳戶獲取 14,000元之不法所得,被告王羿翔則以每個帳戶獲取7,000 元之代價(由「陳哥」匯至被告陳永發中華郵政大寮中庄郵 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再由被告王羿翔指示被告陳 永發轉匯至其他帳戶,或將餘款轉匯被告陳永發渣打銀行00 000000000000帳戶內,被告王羿翔再持被告陳永發渣打銀行 提款卡提領贓款),並由被告陳永發以每週7,500 元之報酬 ,依被告王羿翔指示將上揭外務等人每日1,500 元至2,000 元不等或每帳戶提款卡1,000 元之代價,放置在高雄火車站 置物櫃內,由上揭外務等人依通知前往收取。另被告洪勝專 則以每收取1 份帳戶提款卡1,000 元之代價,受僱於持用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經理」之詐騙集團成員,先由「經理」在報紙上刊登「應徵 司機」廣告,於被害人閱覽前揭廣告而撥打上開電話與「經 理」聯絡應徵司機時,向被害人詐稱欲應徵載小姐去飯店服 務的工作,因小姐上班的錢需匯到帳戶內,而要求附表三之 一被害人提供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提款卡密 碼,「經理」即指示被告洪勝專前往約定地點向前揭被害人 收取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再將前揭帳 戶以包裹方式寄送至「空軍一號」客運臺中市中原站或排骨 站交予「經理」,「經理」所屬詐騙集團取得前揭之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後,即以附表三之二所示方式,向各該被害人詐 得如附表三之二所示款項(被告洪勝專之行為時間、犯罪手 法及詐得提款卡、匯款之被害人,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等事實,業據附表二之一帳戶被害人蘇仁政、孫有廷、李宗 明於警詢(見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48至49頁、第59至60頁 )、附表二之二匯款被害人李佳瑜、許柏淵、張瑞蘭、游佳 霓、黃雅偵、林靜美、施智誠於警詢(見警一卷第36至38頁 、第43至44頁、第52至53頁、第64至65頁、第69至71頁、第 77至78頁、第82至84頁)、附表三之一帳戶被害人董仁泰、 邵維閣於警詢(見警一卷第104 至105 頁、第118 至119 頁 )、附表三之二匯款被害人黃思嚴、黃曉筑、張淑美、陳嘉 修、陳興正、程國展、劉興向、沈欣盈於警詢(見警一卷第 109 至110 頁、第114 至115 頁、第123 至124 頁、第128
至129 頁、第133 至134 頁、第139 至140 頁、第145 至14 6 頁、第152 至153 頁)、附表四之一帳戶被害人蔡典祐、 謝長良、溫詩鴻、蔡國雄、林金勇、鍾建成於警詢(見警一 卷第219 至220 頁、第276 至277 頁、第286 至287 頁、第 308 至309 頁、第319 至320 頁、第334 至335 頁)、附表 四之二匯款被害人高孟甫、楊宏文、許譽騰、游舜幃、吳秋 坪、林坤憲、田宇柔、伍長榮、王芝瑄、邱雅靖、黃煥捷、 李嘉臻、張同慶、劉緯仁、鄭雅文、趙志偉、陳奇盛於警詢 (見警一卷第191 至192 頁、第196 至198 頁、第224 至22 6 頁、第231 至232 頁、第244 至245 頁、第250 至252 頁 、第257 至259 頁、第268 至269 頁、第273 至274 頁、第 281 至282 頁、第291 至292 頁、第295 至296 頁、第300 至301 頁、第324 至327 頁、第331 至332 頁、第339 至34 0 頁、第343 至344 頁)、附表五之一帳戶被害人詹進誠、 陳玉龍、陳台勇於警詢、陳志明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陳志 明配偶即帳戶所有人張麗香於檢察官訊問、李俊昇、李保賢 、柳聰明、莊玄胤、林建綸於警詢(見警一卷第366 至367 頁、第378 至379 頁、第381 至382 頁、第419 至420 頁、 第443 至444 頁、第497 至498 頁、第513 至514 頁、第52 3 至524 頁、第532 至533 頁;偵一卷第139 至140 頁)、 附表五之二匯款被害人楊淑芬、留鄭金鳳、曹香蘭、莊智閎 、車克謙、王佳駿、余宗諺、簡雪貞、李日暐、王聖利、趙 郁菁、謝學琪、郭宗賢、鄧智宗、余秀蘭、胡聿岑、郭潔倪 、王月汝、張筑婷、沈雅婷、黃靖雯於警詢(見警一卷第37 0 至372 頁、第376 頁、第386 至387 頁、第394 至396 頁 、第407 至408 頁、第416 至417 頁、第424 至425 頁、第 430 至431 頁、第435 至436 頁、第440 至441 頁、第447 至448 頁、第458 至460 頁、第465 至466 頁、第480 至48 1 頁、第493 至494 頁、第503 至504 頁、第509 至510 頁 、第518 至520 頁、第528 至530 頁、第537 至538 頁、第 540 至541 頁)、附表六之一帳戶被害人李天鵬、鄧元賀、 潘冠呈於警詢(見警一卷第564 至565 頁、第576 至577 頁 、第583 至584 頁)、附表六之二匯款被害人王之青、梁世 賢於警詢(見警一卷第572 至573 頁、第587 至588 頁)、 附表七之一帳戶被害人陳泓亦、王志銘、陳欽宗、盧榮洲、 吳後志、吳後志之友人即帳戶所有人邱喜紅、廖家樟於警詢 (見警一卷第696 至699 頁、第727 至730 頁、第742 至74 5 頁、第748 至750 頁、第773 至775 頁、第760 至762 頁 、第778 至780 頁)、附表七之二匯款被害人劉偉民、鄭秋 月、周錦泉、吳鎮輝、謝淑貞、黃琬瓔、廖秋德、薛姿婷於
警詢(見警一卷第706 至708 頁、第712 至713 頁、第718 至720 頁、第724 至725 頁、第737 至739 頁、第755 至75 7 頁、第767 至769 頁、第784 至785 頁)、附表八之一帳 戶被害人吳侑晨於警詢(見警一卷第930 至931 頁)、附表 八之二匯款被害人莊富凱、鐘享翰、葉芙瑜、莊昇祐於警詢 (見警一卷第938 至939 頁、第942 至943 頁、第946 至94 8 頁、第954 至955 頁)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二之二匯款被 害人李佳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佳瑜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 料(見警一卷第34、40頁)、許柏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許柏淵於臺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 存摺明細、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42 頁、第45至47頁)、張瑞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張瑞蘭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存摺明細、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51頁、第55至58頁 )、游佳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62至63頁、第66頁) 、黃雅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得標通知、黃雅偵使用之陳寶月帳號000-00000000 000000帳戶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67至 68頁、第72至74頁)、林靜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75 、79頁)、施智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 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真品歐米茄 羊金條黃面星座石英男錶訊息網頁(見警一卷第80頁、第85 至87頁)、附表三之二匯款被害人黃靜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 卷第107 、111 頁)、黃曉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銀行存簿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12 、117 頁)、張淑 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21 、125 頁)、陳嘉修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26 、130 頁)、陳興正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31 、136 頁)、程國展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程國展設於農會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0 號之存摺明細(見警一卷第137 、141 頁)、劉 興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43 、148 頁)、沈欣盈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沈欣盈設於遠東商銀帳戶之存
摺明細(見警一卷第150 、154 頁)、附表四之一帳戶被害 人蔡國雄之自由時報99年7 月23日徵人廣告版(見警一卷第 310 頁)、附表四之二匯款被害人高孟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兆豐商銀網路銀行轉帳結果通知(見 警一卷第189 、193 頁)、楊宏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9 4 、199 頁)、許譽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222 、22 8 頁)、游舜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富 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230 、233 頁) 、吳秋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新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242 、246 頁)、林坤憲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WebATM轉帳 明細表(見警一卷第248 、253 頁)、田宇柔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遊戲機Wii 訊息網頁、田宇柔與賣 家MSN 之對話紀錄(見警一卷第255 頁、第260 至265 頁) 、伍長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 客戶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266 、270 頁)、王芝瑄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見警一卷第271 、275 頁)、邱雅靖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富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交易 訊息資料(見警一卷第279 頁、第283 至285 頁)、黃煥捷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289 頁 )、李嘉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293 、297 頁)、張同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富邦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98 、302 頁)、劉緯仁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322 、328 頁)、鄭雅文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警一卷第329 頁)、趙志偉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337 頁) 、陳奇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341 、345 頁)、附表 五之二匯款被害人楊淑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匯款申請書、楊淑芬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見警 一卷第356 、369 、373 頁)、留鄭金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75 、 377 頁)、曹香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曹香蘭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拍賣網站上之賣
家資訊(見警一卷第384 頁、第389 至391 頁)、莊智閎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日盛銀行網路ATM 交 易明細表、拍賣網站上之賣家資訊(見警一卷第392 頁、第 397 至404 頁)、車克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拍賣網頁擷取之畫面( 見警一卷第405 頁、第410 至413 頁)、王佳駿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警一卷第414 、418 頁)、余宗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422 頁)、簡雪貞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見警一卷第428 、432 頁)、李日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見警一卷第433 、437 頁)、王聖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 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438 、442 頁)、趙郁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趙郁 菁所有之永豐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趙郁菁與賣家於網路上聯 絡之訊息紀錄(見警一卷第446 頁、第449 至456 頁)、謝 學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客戶交易明細表、賣家於網路刊登拍賣物品之網頁擷取畫面 (見警一卷第457 頁、第461 至462 頁)、郭宗賢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路拍賣物品之網頁及交易訊息 擷取畫面、交易明細查詢(見警一卷第463 頁、第467 至47 7 頁)、鄧智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 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478 、482 頁)、余 秀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銀行匯款 申請書(見警一卷第491 、495 頁)、胡聿岑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警一卷第501 、505 頁)、郭潔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存摺明細(見警一卷第507 、511 頁)、王 月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匯款單( 見警一卷第516 、521 頁)、張筑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存摺明細(見警一卷第526 、531 頁)、沈雅 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535 頁)、黃靖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明細 (見警一卷第539 頁、第543 至545 頁)、附表六之一帳戶 被害人李天鵬之徵司機廣告、李天鵬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567 至 570 頁)、附表六之二匯款被害人王之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切結書、玉山銀行匯款回條(見警一卷第 571 頁、第574 至575 頁)、梁世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聯邦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586 頁、第589 至591 頁)、附 表七之一帳戶被害人陳泓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 0000帳戶相關資料(見警一卷第701 至703 頁)、附表七之 二匯款被害人劉偉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704 至709 頁) 、鄭秋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板信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710 、714 頁)、周錦 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716 、721 頁)、吳鎮輝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 查詢(見警一卷第722 、726 頁)、謝淑貞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見警一卷第 735 、740 頁)、黃琬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合作金庫、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 卷第753 、758 頁)、廖秋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玉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765 、77 0 頁)、薛姿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 政國內匯款執據(見警一卷第782 、786 頁)、附表八之一 帳戶被害人吳侑晨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933 至935 頁)、附表八 之二匯款被害人莊富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見警一卷第936 頁)、鍾享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見警一卷第940 頁)、葉芙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拍 賣資訊(見警一卷第944 頁、第949 至951 頁)、莊昇祐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聯邦銀行存簿內頁明細、 詐騙集團於拍賣網站上之拍賣資料(見警一卷第952 頁、第 956 至957 頁)、被告王羿翔、洪勝專、林進成、陳永發及 共同被告李發志、蔡育亨、黃顯竣、王鴻城、古豪澤之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見警一卷第11 至15頁、第25至29頁、第97至102 頁、第168 至181 頁、第 360 至364 頁、第558 至561 頁、第689 至692 頁、第925 至928 頁、第972 至988 頁)、被告王羿翔現場勘查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7 頁)、共同被告黃顯竣現場勘查照片6 張 (見警一卷第549 至551 頁)、被告陳永發與被告王羿翔之 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二卷第29至30頁;警三卷第370 頁)、 被告王羿翔與共同被告李發志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一卷第 21至22頁)、被告洪勝專與「陳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 二卷第56頁;警三卷第328 頁)、被告林進成與被告王羿翔
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三卷第141 至152 頁)、被告王羿翔 與共同被告蔡育亨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一卷第353 至355 頁;警二卷第143 頁、警三卷第202 至204 頁)、被告王羿 翔與共同被告黃顯竣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三卷第63至65頁 、第153 頁)、被告王羿翔與共同被告王鴻城之通訊監察譯 文(見警三卷第160 至161 頁)、被告王羿翔與共同被告古 豪澤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三卷第207 至210 頁)附卷,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憑;復為被告王羿翔、洪勝 專、林進成、陳永發坦認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00 至201 頁 ;本院卷二第35、105 頁)。是此部分事實,均堪以認定。 ㈡被告洪勝專、林進成於原審審理時坦認有收受被害人帳戶提 款卡、密碼之詐欺取財犯行,惟否認有與詐騙集團共犯以前 開詐得帳戶詐騙被害人匯款之詐欺取財犯行,然其等業於本 院審理時坦承上開犯行(見本院卷一第200 至201 頁;本院 卷二第35、105 頁),且查:
⒈觀諸被告洪勝專、林進成、共同被告蔡育亨、黃顯竣受僱擔 任「外務」之經過,從看報紙廣告應徵、依指示收取帳戶及 其後取得報酬整個過程,自始至終僅以電話或簡訊和被告王 羿翔或「經理」聯絡,連報酬都是到火車站置物櫃裡依密碼 開啟取得其內的金錢,從頭到尾都沒見過被告王羿翔或「經 理」一面,均以綽號相稱,根本不知道彼此真實身分姓名, 甚且被告王羿翔或「經理」的電話號碼還常常更換等情(見 警一卷第92至93頁、第162 至163 頁、第547 頁;偵一卷第 57至58頁),是被告王羿翔及「經理」等人完全隱藏在幕後 而不願透露身分,明顯與一般應徵工作有明確公司名稱、地 點,在公司裡應徵,和應徵者面對面談話,彼此均知悉對方 身分等常情相違,則此「外務」工作是否合法,依一般人之 智識當察覺有異而起疑。此外,被告洪勝專、林進成、共同 被告蔡育亨、黃顯竣等人擔任之「外務」工作內容,僅需依 指示前往收取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轉寄至指定地點, 工作內容簡單輕鬆,耗費時間亦少,即可獲得每日1,500 元 至2,000 元不等,或每收取1 件帳戶1,000 元之高額報酬, 是其工作內容與代價實不相當,更值懷疑。
⒉再者,依被告洪勝專、林進成、共同被告蔡育亨、黃顯竣之 檢察官訊問筆錄,其等收取帳戶之次數各為被告洪勝專4 、 5 次(見偵一卷第71至72頁)、被告林進成快20件(見偵一 卷第76至77頁)、共同被告蔡育亨共收取50至60件帳戶(見 偵一卷第58頁)、共同被告黃顯竣收到10幾本存摺(見偵一 卷第66頁),而均多次收取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被告 林進成、共同被告蔡育亨收取件數甚至高達數十次之多,且
於收取後均有測試密碼確認帳戶堪以使用之情(見警一卷第 349 頁背面;原審卷三第231 頁),倘係應徵司機,當不致 於短期內密集收取如此大量之帳戶,是被告洪勝專、林進成 、共同被告蔡育亨、黃顯竣當能知悉被告王羿翔或「經理」 等人僱用其等之目的,顯為獲取大量可以使用之金融機關帳 戶無疑。
⒊參以共同被告黃顯竣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電話(前揭門號 搭配附表一編號6 所示共同被告黃顯竣扣得之行動電話序號 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下稱A ),於99年7 月5日 下午5 時44分與被告王羿翔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下稱B )對話如下:「B :你有可以信賴的朋友嗎?」、 「A :1 、2 個而已。」、「B :那怎麼作大事情…可以改 途…你不用跟人家見面。」、「A :我算進級了。」、「B :你有帳戶可以用嗎?」、「A :我的被列入警示帳戶,被 你們這些人弄的。」、「B :那你的女友呢?」、「A :不 要動到她。」、「B :你提款卡放我這,要讓我領。」、「 A :這是二段式的方法?」、「B :對。」、「A :算是我 有別人的帳戶,人家匯進來我去領,領完匯到我的帳戶讓你 領?」、「B :對。」、「A :你怎麼那麼聰明…你認識一 個○○○嗎,我在裡面認識的,也是在臺中做詐騙的,他是 做跨國的。」、「B :不認識,你頭腦是裝什麼,你在電話 中把人家的全名說出來。」、「A :沒差他有很多名字。」 (見警三卷第63頁),自其等對話內容足見共同被告黃顯竣 明確知道被告王羿翔從事詐騙,甚且被告王羿翔還要求共同 被告黃顯竣提供帳戶方便提領款項等情。
⒋衡以現今社會申請開立金融機關帳戶並非難事,即便信用不 佳者亦可以簡便手續地申辦自己的戶頭,被告王羿翔或「經 理」卻百般遮掩身分,大費周章地以不相當之高薪僱用被告 洪勝專、林進成、共同被告蔡育亨、黃顯竣等人代為取得及 測試大量金融機關帳戶,在媒體一再報導詐騙份子橫行及人 頭帳戶充斥之狀況下,被告王羿翔或「經理」取得大量金融 機關帳戶之目的為何,實不言可喻,被告洪勝專、林進成、 共同被告蔡育亨、黃顯竣等人就此實難諉為不知。而被告王 羿翔或「經理」不惜以高薪僱用被告洪勝專、林進成、共同 被告蔡育亨、黃顯竣取得金融機關帳戶,顯見該等帳戶其後 當能獲得更大之不法財產利益。乃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 、共同被告蔡育亨、黃顯竣知悉其等取得之大量金融機關帳 戶將被拿來從事詐騙等財產犯罪之用,而仍貪圖利益,詐得 附表三之一、附表四之一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5 至編號8 、附表五之一、附表六之一之金融機關帳戶後,寄至被告王
羿翔或「經理」指定之地點,而供詐騙集團進而詐得附表三 之二、附表四之二、附表五之二及附表六之二被害人之匯款 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以認定。
㈢被告陳永發於原審審理時坦認於99年3 月至8 月間有提供帳 戶及依被告王羿翔指示提領及匯款,並將錢放在高雄火車站 置物櫃等事實,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以為是 職棒簽賭,不知前開款項與詐騙有關云云,然其業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上開犯行(見本院卷一第200 至201 頁;本院卷二 第35、105 頁),且查:
⒈被告陳永發供稱:伊於99年3 月中旬開始受僱於持用000000 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老闆「龍哥」,前2 月週薪5,000 元, 第3 月開始調薪為7,500 元,伊持用0000000000、00000000 00門號行動電話,擔任轉手角色,伊提供自己渣打銀行、彰 化銀行、郵局及高雄銀行帳戶給「龍哥」,「龍哥」把錢匯 到前開帳戶,伊依「龍哥」指示提領款項存入其他帳戶或以 現金提出放入高雄火車站的置物櫃,再告知「龍哥」置物櫃 密碼,週薪也是匯到伊彰化銀行或郵局帳戶,伊均以電話和 「龍哥」聯絡,並沒有見過「龍哥」本人等語(見警一卷第 962 至963 頁;偵一卷第79頁;偵二卷第7 至8 頁),核與 被告王羿翔供述:伊將詐得提款卡販賣給詐騙集團後,該集 團將錢匯入陳永發郵局帳戶內,陳永發再將款項提出存入陳 永發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伊即持渣打銀行提款卡 提領贓款,陳永發負責提領贓款及轉帳,並替伊發工資給其 他業務,陳永發週薪7,500 元等語(見警一卷第3 至6 頁) 相符。參諸被告陳永發所持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99年5 月31日下午3 時53分發送給「龍哥三」之簡訊照片(見警三 卷第367 頁右上方照片),其內容「國泰世華代號013-帳號 0000-0000-0000」,即與被告陳永發上揭門號99年5 月31日 下午3 時54分發給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簡訊內容相符 ,此亦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見警三卷第370 頁)。而 前揭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即為被告王羿翔所持用(見警 一卷第4 、13頁),足認被告王羿翔即為被告陳永發所稱之 老闆「龍哥」無疑。此外,警方搜索時在被告陳永發處扣得 其大寮中庄郵局存簿、提款卡及上開渣打銀行存簿等物,至 被告陳永發之渣打銀行提款卡則是在被告王羿翔處所扣得, 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13、974 頁 ),亦與被告陳永發、王羿翔前揭供述內容吻合。是被告陳 永發確於99年3 月中旬起受僱於被告王羿翔,提供大寮中庄 郵局等帳戶讓被告王羿翔匯入販賣提款卡所得,並依指示提 領款項以現金放置置物櫃及轉匯至其渣打銀行帳戶供被告王
羿翔持提款卡提領等行為,均堪以認定。
⒉被告陳永發於原審審理時雖辯稱:伊以為所提領及匯出之款 項為職棒賭博的錢,不知道與詐騙集團有關云云。惟查,被 告王羿翔指示被告陳永發匯款對象包括「中原國際廣告有限 公司」(見警三卷第370 頁背面99年6 月2 日下午4 時26分 通訊監察譯文)及「南北廣告社」(見警三卷第366 頁下方 扣案物分類廣告費收據之照片)等顯然與職棒簽賭無關者。 此外,被告陳永發除提領轉匯款項外,尚須依指示將現金放 入高雄火車站置物櫃內,再將置物櫃密碼告知被告王羿翔( 見警三卷第370 至372 頁通訊監察譯文),更難想像此與職 棒賭博有何關連。是被告陳永發辯稱誤以為係職棒賭博款項 云云,顯與常情有違,難以採信。
⒊衡以被告陳永發雖受僱於被告王羿翔,惟彼此均以綽號相稱 ,未曾見面,被告王羿翔復不斷更換行動電話號碼,顯見被 告王羿翔欲隱匿其身分,已與一般正常之僱傭情況有異。再 者,被告陳永發之工作內容僅係依指示提款、匯款及放置現 金,並不繁雜,且接到被告王羿翔指示工作之時間幾均為下 午1 時至7 時間,時間非長,卻能每月進帳30,000元(以週 薪7,500 元×每月4 週計算),難謂與其工作時間、內容相 符。又被告陳永發提供數個金融機關帳戶讓被告王羿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