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同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經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 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乃 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 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 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