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00年度,1號
HLHM,100,金上重更(一),1,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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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淮銀
選任辯護人 李平義律師
      丁中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銀銅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金
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8、515、769、1102、1347
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游淮銀游銀銅部分撤銷。
游淮銀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游銀銅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四年。
事 實
一、游淮銀以弘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勝投資公司)法人 代表之身分,自民國83年6月17日起至85年12月26日止,擔 任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東企銀,自96年9月22日起 由荷商荷蘭銀行-ABN AMRO Bank-概括承受,再於99年4月17 日起經概括承受,並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參 與重要契約或授信案件等之審核及決議,對外代表台東企銀 ;復自85年12月27日起迄89年7月27日止,擔任該行常務董 事。游銀銅游淮銀之弟,其配偶劉育汝(原名游劉秀春) 亦以弘勝投資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自83年6月20日起迄88 年11月14日止,擔任台東企銀常務監察人(所犯共同連續背 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2人均 係受台東企銀全體股東之委託,而為台東企銀處理事務之人 員。
二、游淮銀同時亦為游氏家族企業或富隆集團之實際總負責人, 掌理該集團之各項決策事務,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之家族、親 屬或員工,擔任集團各公司之董事、監事、會計,控制各家 公司。旗下公司除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寶祥實業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中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弘勝投資公司、寶振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強資國際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金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鴻國際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豐全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北大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大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大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弘大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等,尚有
台灣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重劃公司): 原登記之負責人為游銀銅,其後變更登記林姿佑為名義負 責人(原名林月女游棋麟之妻,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 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緩刑4 年確定),實際負責人仍為游銀銅
㈡中經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經國際公司):登記 之負責人為游銀銅
富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隆開發公司):登記之負 責人為游銀銅
㈣富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生國際公司):登記 之名義負責人為林姿佑,實際負責人為游銀銅。 ㈤福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壽建設公司):登記之名 義負責人為游棋麟(原名游川衷,游淮銀之姪,所犯共同 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 院駁回,惟諭知緩刑4年,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國庫支 付新台幣40萬元確定),實際負責人為游銀銅。 富隆集團其中中銀開發公司、弘勝投資公司、中經實業公司 、北大國際公司、台大國際公司、大生國際公司、弘大國際 公司等6家公司,分別持股控制臺東企銀。弘勝投資公司並 指派法人代表擔任臺東企銀董事4席、監察人1席;中經實業 公司亦指派法人代表擔任臺東企銀董事1席,以實際掌控臺 東企銀之常務董事會及授信審核小組。
三、游淮銀為了參加81年底之立法委員選舉,於81年初將上開5 家家族公司及其他家族投資公司,交由游銀銅負責管理經營 ,游銀銅游淮銀之命,負責富隆集團各公司業務。游美仁 (游淮銀之妹,因病裁定停止審判中)亦承游淮銀之命,負 責各公司財務資金調度事宜。惟遇有重大決策及財務調度問 題,均須向游淮銀請示報告,游淮銀實際上仍為富隆集團總 負責人,與游銀銅均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游美仁則係主辦會計人員。
四、游淮銀擔任台東企銀董事長,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致力於台 東企銀營運及股東權益,詎其於84年間,因其私人資金之需 求,竟與劉育汝、游銀銅、游美仁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概括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㈠ 至㈤5家公司,均設址在台北市○○○路0段00號0樓富隆證



券公司樓上,共用同一間辦公室,且於本案貸款時,均已無 實際營業,該等公司之業績及淨值多為紙上交易作帳而來, 公司股票之實際價值、流動性及市場性均不足,依台東企銀 「擔保品鑑價處理辦法」規定,應避免採為擔保品;卻思以 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台東企銀套取資金,由游淮銀 指示游銀銅、游美仁2人,以游淮銀交付游美仁集中保管之 臺灣土地重劃、中經國際、富生國際及福壽建設等公司之未 上市股票為擔保品,並責由游美仁借用亦有共同犯意聯絡之 褚素卿(游淮銀姪兒游世鑫之妻,掛名中經國際公司、福壽 建設公司監察人,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其上訴,惟諭知緩刑4年, 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確定)、劉 吳素卿游淮銀妹婿劉昌隆之母,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業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確 定)、游閔傑游淮銀之遠房親戚,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 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惟諭知 緩刑4年,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確 定)、嵇國忠(富隆集團之員工,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業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惟諭知緩 刑4年,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80萬元確定 )、游棋麟游淮銀之侄子)、戴小菁(原名:戴淑卿,富 隆集團之員工,所犯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 刑1年7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惟諭知緩刑4年,於判決確 定後3年內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確定)等人之名義, 擔任貸款之人頭,以「籌設航空快遞公司」、「投資進口醫 療設備」、「購買建材」、「投資興建貨櫃集散中心」、「 投資興建汽車修護廠」等不實之申貸目的,分別向台東企銀 質押貸款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總計貸得288,000,000 元。擔保品幾占前述4家公司股票全部(臺灣土地重劃公司 質押予台東企銀之股數占總資本額之比例為94.95%、中經國 際公司質押股數比例為85.86%、富生國際公司質押股數比例 為90.91%、福壽建設公司質押股數比例為96.97%),總額達 台東企銀83年度淨值7,027,759千元之百分之4.1,使台東企 銀擔負授信過度集中之風險;且所貸款項並未用於申貸用途 ,除部分繳付人頭借戶之利息外,餘均流入游淮銀本人及其 指定之帳戶內供其私人使用。褚素卿等人頭借款戶於借款未 久即陸續滯納本息、展期延欠、最終形成呆帳(詳如附表二 編號一至六所示),造成台東企銀合計113,794,000元之鉅 額損失。詳述如下:
(一)褚素卿(00年0月0日生)係游淮銀侄兒游世鑫之妻,掛名



游淮銀富隆集團旗下中經國際公司及福壽建設公司監察 人。游淮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貸 款之限制,而思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台東企銀 套取資金,於84年4月間,責由游美仁託請褚素卿擔任人 頭借款戶,以游美仁集中保管之中經國際公司未上市股票 600萬股、福壽建設公司未上市股票200萬股為擔保品,再 偽以「籌設航空快遞公司」為由,向台東企銀儲蓄部辦理 股票質押貸款4800萬元。該4800萬元貸款於84年4月20日 核撥至褚素卿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部第000000-0號帳戶後, 立即依游淮銀之指示,轉帳1000萬元至福壽建設公司同行 庫第00000-0號帳戶,充作福壽建設公司現金增資之股款 ;同日又轉帳2450餘萬元存入富隆開發公司第0000-0號帳 戶,由公司職員劉亭延提領現金1200萬元,隨即存入人頭 戶劉吳素卿上海商銀第000000號帳戶;人頭戶林姿佑帳戶 亦存入1200萬元,共計2400萬元,再於同日分別轉帳1800 萬元至福壽建設公司第00000-0號帳戶,又轉帳600萬元存 入富隆開發公司之帳戶。而福壽建設公司增資之新股再用 於其後人頭借戶游棋麟、戴小菁於84年5月及8月間向台東 企銀質押之擔保品,利用向台東企銀之貸款,作為增資之 資金以增加新股,再重覆向台東企銀質押借款,為與申貸 目的不符之使用。而上開貸款未及1年,自85年3月起即不 正常繳息。85年4月本件貸款到期,游淮銀游銀銅及游 美仁明知中經國際公司、福壽建設公司財報不實(雖以公 司淨值換算與股票票面孰低鑑估,惟實際公司並無交易營 業情形,其股票並無票面值),仍以不實財報於85年7 月 29日向台東企銀申請第一次展期貸款4800萬元,貸得4550 萬元;再於86年7月24日申請第2次展期貸款4550萬元,同 年10月9日獲准通過,貸得4300萬元,完全無視於上開貸 款自85年3月起即不正常繳息及擔保不足之情形。嗣 本件貸款於88年2月起即停止繳息,89年6月30日轉列催收 款項42,936,000元,基準日欠款餘額為21,448,000元,91 年8月26日轉銷呆帳21,448,000元之餘欠,致使台東企銀 損失前開金額。
(二)劉吳素卿(00年0月00日生)係游淮銀妹婿劉昌隆之母。 游淮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貸款之 限制,而思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台東企銀套取 資金,明知劉吳素卿為一無業高齡婦女,並無清償能力, 為謀取不法利益,仍於84年4月間,責由游美仁託請劉吳 素卿擔任人頭借款戶,以游美仁集中保管之臺灣土地重劃 公司未上市股票280萬股、福壽建設公司未上市股票520萬



股為擔保品,偽以「投資進口醫療設備」為由,於84年4 月15日向台東企銀辦理股票質押貸款4800萬元。該4800萬 元貸款於84年4月25日核撥至劉吳素卿上海商業銀行儲蓄 部第000-0號帳戶內,同日即指示公司職員劉亭延提領現 金250萬元、200萬元及150萬元3筆;另分2筆轉帳共1200 萬元至林姿佑第0000號帳戶,再自林姿佑帳戶轉帳1200萬 元至福壽建設公司同行庫00000-0帳戶,充作福壽建設公 司現金增資之股款;同日又分2筆1200萬及1800萬元,共 計3000萬元,轉帳存入福壽建設公司同行庫第62962-7號 帳戶,作為褚素卿及劉吳素卿現金增資福壽建設公司之股 款。而福壽建設公司增資之新股,再用於其後人頭借款戶 游棋麟、戴小菁於84年5月及8月間向台東企銀質押之擔保 品。惟本件貸款自85年3月起即不正常繳息。85年4月間, 本件貸款到期,游淮銀游銀銅及游美仁明知台灣土地重 劃公司、福壽建設公司財報不實(雖以公司淨值換算與股 票票面孰低之鑑估,惟公司已無營業,並無票面值),仍 以不實財報於85年5月3日向台東企銀申請第一次展期,於 85年7月29日貸得4560萬元;再於86年7月24日申請第2次 展期貸款4300萬元,同年10月18日貸得4200萬元,完全無 視於上開貸款自85年3月起即不正常繳息及擔保不足之情 形。嗣本件貸款87年10月18日本金到期未還,88年2月起 繳息延滯,89年6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42,936,000元,基 準日餘額20,964,000元,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20,964,00 0元之餘欠,使台東企銀損失上開款項。
(三)游閔傑(00年0月00日生)係游淮銀遠房宗親,原為富隆 家族企業員工。游淮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 害關係人貸款之限制,而思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 向台東企銀套取資金,明知游閔傑僅為公司員工,並無清 償能力(84年個人綜合所得為37萬餘元),仍於84年4月 間,責由游美仁託請游閔傑擔任人頭借款戶,以游美仁集 中保管之臺灣土地重劃公司未上市股票800萬股為擔保品 ,並以「購買建材」為由,於84年4月24日向台東企銀申 貸4800萬元,由游淮銀游銀銅、游美仁擔任連帶保證人 。該4800萬元貸款於84年4月28日核撥至游閔傑上海商業 銀行第0000000號帳戶內,併同現金500萬元合計5300萬元 ;同日即由公司職員劉亭延以提領現金1300萬元回存原帳 戶內;另分8筆現金轉帳4850萬元至游淮銀游銀銅兄弟 私人所使用之劉育汝上海商銀第00000-0號支存帳戶,轉 存50萬元入劉吳素卿第00000-0號乙存帳戶;餘250萬元於 84年4月29日由劉延亭提領轉至劉育汝支存帳戶,連同轉



入之50,992,000元,分別開立2張支票:票號SA0000000、 金額5千萬元之支票,由游淮銀背書後存入台新銀行營業 部00000000000000帳戶內提示領取;另張票號SA162900 2 、金額905,000元之支票,亦由游淮銀背書,存入台北銀 行南門分行00000-0帳戶提示領取。顯示貸款與申貸用途 完全不符,且集中由游淮銀等私人使用。而本件貸款自85 年2月起即不正常繳息。85年4月間貸款到期後,游淮銀游銀銅及游美仁明知其等並無清償能力,且台灣土地重劃 公司財報不實(雖以公司淨值換算與股票票面孰低之鑑估 ,惟公司已無營業,並無票面值),仍以不實財報於85年 5月3日向台東企銀申請第1次展期貸款4800萬元,於85年7 月29日貸得4560萬元;再於86年7月30日申請第2次展期貸 款4560萬元,於86年10月30日貸得4070萬元,完全無視於 上開貸款自85年2月起即不正常繳息及擔保不足之情形。 嗣本件貸款87年4月起繳息延滯,89年6月30日轉列催收款 項42,592,000元,基準日餘額21,296,000元,91年8月26 日轉銷呆帳21,296,000元之餘欠,造成台東企銀受有上揭 金額之損失。
(四)嵇國忠(00年00月0日生)係富邦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邦倉儲公司)總經理,亦為游淮銀所屬家族企業之職 員。游淮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貸 款之限制,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台東企銀套取 資金,明知嵇國忠係渠等利用之人頭,欠缺償債能力,為 謀取不法利益,仍於84年4月間,責由游美仁託請嵇國忠 擔任人頭借款戶,以游美仁集中保管之台灣土地重劃公司 未上市股票800萬股為擔保品,偽以「投資興建貨櫃集散 中心」為由,於84年4月24日,向台東企銀辦理股票質押 貸款4800萬元。該4800萬元貸款於84年5月2日核撥至嵇國 忠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部第0000000號帳戶後,次日即由公 司職員涂尹娟提領5筆現金計2700萬元,存入劉吳素卿同 行庫第00000號帳戶中,另提領2筆現金2100萬元存入林姿 佑同行庫第000-0號帳戶內。前揭劉吳素卿帳戶內再於同 日分別轉帳至臺灣土地重劃公司1千萬元、中經國際公司 6,779,000元、游棋麟7,627,000元、戴小菁2,543,000元 。涂尹娟再從游棋麟帳戶提領現金500萬元,及從臺灣土 地重劃公司帳戶中提領200萬元,全數流入游淮銀親友及 家族公司之帳戶中使用。顯示貸款與申貸用途完全不符, 且集中由游淮銀等私人使用。而本件貸款自85年4月起即 有不正常繳息。85年5月2日貸款到期後,游淮銀游銀銅 及游美仁明知台灣土地重劃公司財報不實(雖以公司淨值



換算與股票票面孰低之鑑估,惟公司已無營業,並無票面 值),仍以不實財報資料,向台東企銀申請展期,於85 年8月2日申請第1次展期貸得4560萬元);再於86年11月3 日申請第2次展期貸得4080萬元,完全無視於上開貸款自 85年4月起即不正常繳息及擔保不足之情形。嗣本件貸款 87年11月3日本金到期未還,88年1月起繳息延滯,89年6 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42,705,000元,基準日餘額21,272, 000元,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21,272,000元之餘欠,使台 東企銀損失前開金額。
(五)游棋麟(00年0月00日生)係游淮銀之侄兒,雖掛名福壽 建設公司董事長,實際上並未經營公司業務。游淮銀、游 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害關係人貸款之限制,而思 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台東企銀套取資金,明知 游棋麟係渠等利用之人頭,欠缺償債能力,為謀取不法利 益,仍於84年5月間,責由游美仁託請游棋麟擔任人頭借 款戶,以游美仁所集中保管之福壽建設公司未上市股票80 0萬股為擔保品,偽以「投資興建汽車修護廠」為由,於 84年5月25日向台東企銀辦理股票質押貸款4800萬元。該 48 00萬元貸款於84年5月27日核撥至游棋麟上海商業銀行 儲蓄部第000-0號帳戶後,即分2筆提領現金800萬元共160 0萬元,存入游淮銀擔任負責人之臺北亞太衛星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籌備處上海商銀第00000號帳戶內;再由公司職 員涂尹娟自游淮銀臺北亞太衛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第00000號帳戶提領600萬元,併同游棋麟第000-0號帳戶 中現金300萬元,合計900萬元,存入游淮銀游銀銅2人 私人使用之劉育汝第00000號帳戶內,並自該帳戶開立票 號SA-0000000、面額400萬元由游淮銀背書之支票,存入 他人帳戶提示,另匯款300萬元入萬泰商業銀行張蕙娟帳 戶內。貸款尚餘2100萬元於同年月29日提領現金後,存 1600萬元入游銀銅上海商銀第00000號帳戶內,隨即轉帳 16,8 39,000元入游淮銀同行庫第00000號帳戶內,餘小額 現金存入游淮銀之妻鄭淑華(100萬元)、劉育汝(23萬 7000元)等私人帳戶中。另餘1100萬元再於5月31日現金 提領後轉存10,754,000元入劉育汝第00000號帳戶內,所 貸款項均供游淮銀等私人使用。顯示貸款與申貸用途完全 不符,且集中由游淮銀等私人使用。而本件貸款自85年2 月起即不正常繳息。貸款到期後,游淮銀游銀銅及游美 仁明知福壽建設公司財報不實(雖以公司淨值換算與股票 票面孰低之鑑估,惟公司已無營業,並無票面值),仍以 不實財報資料,向台東企銀申請展期,於85年8月27日申



請第1次展期貸得4560萬元;再於86年11月26日申請第2次 展期,貸得4080萬元,完全無視於上開貸款自85年2月起 即不正常繳息及擔保不足之情形。嗣本件貸款87年4月起 繳息延滯,89年6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42,651,000元,基 準日餘額21,326,000元,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 21,326,000元之餘欠,使台東企銀損失上開金額。(六)戴小菁(00年0月0日生)係福壽建設公司之會計,與游淮 銀有姻親關係。游淮銀游銀銅、游美仁為規避銀行法利 害關係人貸款之限制,而思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 向台東企銀套取資金,明知戴小菁係渠等利用之人頭,欠 缺償債能力,為謀取不法利益,仍於84年8月間,責由游 美仁託請戴小菁擔任人頭借款戶,以游美仁所集中保管之 福壽建設公司未上市股票400萬股為擔保品,於84年8月28 日向台東企銀辦理股票質押貸款4800萬元。該4800萬元貸 款於84年8月28日核撥至戴小菁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部第000 00號帳戶內,同日即由戴小菁提領現金2筆各800萬元、70 0萬元,共1500萬元,再以現金500萬元存入中經國際公司 、現金400萬元存入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及以現金600萬元 存入游淮銀游銀銅私人使用之劉育汝第00000號帳戶內 ,並開立票號SA0000000、SA0000000,面額分別400萬元 、200萬元之支票2張,由游淮銀背書提示後使用。次日再 由戴小菁提領現金2筆各600萬元、1200萬元,存入1000萬 元至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存150萬元入劉育汝活儲帳戶第 00000號帳戶,另50萬元入另一人頭戶游閔傑第00000號帳 戶中。同年8月30日戴小菁再提領現金2筆各50萬元合計10 0萬元,作為另二名人頭戶嵇國忠、游棋麟向台東企銀貸 款之利息45萬元。顯示本件貸款與申貸用途不符,且所貸 款項係流入游淮銀等私人帳戶使用。而本件貸款自85年3 月起即不正常繳息。貸款到期後,游淮銀游銀銅及游美 仁明知福壽建設公司財報不實(雖以公司淨值換算與股票 票面孰低之鑑估,惟公司已無營業,並無票面值),仍以 不實財報資料,向台東企銀申請展期,於85年11月30日申 請第1次展期貸得4560萬元,完全無視於上開貸款自85年3 月起即不正常繳息及擔保不足之情形。嗣本件貸款86年11 月30日本金到期未能還款,88年2月起即繳息延滯,89年6 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1500萬元,基準日餘額7,488,000元 ,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7,488,000元之餘欠,使台東企銀 損失上開金額。
五、84年6月至10月間,游淮銀亦因其個人資金之需求,與劉育 汝、游銀銅、游美仁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基於背信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上開㈠至㈤5家公司,均設 址在台北市○○○路0段00號0樓富隆證券公司樓上,共用同 一間辦公室,且於本案貸款時,均已無實際營業,該等公司 之業績及淨值多為紙上交易作帳而來,公司股票之實際價值 、流動性及市場性均不足,欠缺償債能力,仍由游淮銀指示 游銀銅、游美仁以實際掌控之上開臺灣土地重劃等5家家族 公司為貸款人名義,提供登記在游錫鈴名下之土地,以分散 貸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向台東企銀申請抵押貸款,合計2,28 0,000,000元。游淮銀並於各公司貸得款項核撥後,與游銀 銅、游美仁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 不詳姓名公司職員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帳簿,充為台東企 銀覆審貸款及申請展延時之財報資料。該五件不動產抵押貸 款於貸款後不久即陸續滯納本息、展期延欠、最終形成呆帳 (詳如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一所示),造成台東企銀合計1,11 0,183,000元之鉅額損失。詳情如下:(一)台灣土地重劃公司貸款案(初貸時之負責人為游銀銅,展 期貸款時之名義負責人為林姿佑):
1、游淮銀先利用具有自耕農身分之侄子游錫鈴為人頭(所犯 共同連續背信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 經本院駁回,惟諭知緩刑4年,於判決確定後3年內應向國 庫支付60萬元確定),以游錫鈴名義購買新竹縣寶山鄉○ ○段(重測後改為○○段)○○○○段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及○○○段000、000地號共計76 筆山坡地,並登記在游錫鈴名下。84年6月間,游淮銀因 資金調度需要,雖明知台灣土地重劃公司之業績及淨值多 為關係人交易等之紙上作業而來,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紀錄 ,欠缺償債能力,亦知游錫鈴係其等利用之人頭,毫無連 帶擔保能力,且以游錫鈴為人頭購得之新竹縣寶山鄉及新 竹市約22萬坪山坡地已先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行庫抵押貸款,為謀個 人之不法利益,仍與劉育汝、游銀銅、游美仁共同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



84年6月14日,以登記在游錫鈴名下之上開76筆土地,充 作擔保品(依84年6月13日台東企銀抵押不動產實查鑑定 表,84年5月土地公告現值2,314元/坪,鑑定價格11,143 ~25,449元/坪),利用家族企業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名義 (負責人游銀銅),於84年6月14日,以游銀銅、劉育汝 及游錫鈴為連帶保證人,向台東企銀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 貸款5億元(申請用途為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貸款)。而 游淮銀、劉育汝明知上開76筆土地均係未開發之山坡地, 當時土地價值低落,擔保品價值不足,且連帶保證人游銀 銅、劉育汝亦未提供資產資料以供評估是否足以擔保,卻 仍於84年6月16日出席台東企銀第6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議 時審核通過,核貸4億3千萬元。前開貸款於84年6月26日 核撥後,身為商業負責人之游銀銅及主辦會計人員游美仁 ,即秉總負責人游淮銀之命,與游淮銀共同基於違反商業 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指示不詳姓名公司職員,立即轉 匯2億6千7百餘萬元至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中興票券金融 公司、華僑銀行新竹分行償還游淮銀先前之欠款外;次日 匯款1億元至上海銀行儲蓄部富隆開發公司第00000-0號帳 戶內,偽作退回富隆開發公司保證金;另於84年6月27日 不實填製支付游錫鈴1千萬元、2千萬元、7百萬元、1千5 百萬元、1千5百萬元、1千5百萬元、1千5百萬元等多張傳 票,及不實帳載支付游錫鈴保證金計9700萬元,並未實際 支付游錫鈴,而係併同中經公司貸款所得,流入游淮銀所 有於上海銀行儲蓄部00-000000帳戶,共計1億元。又匯款 5800萬元至臺灣土地重劃公司第00000-0號帳戶內,匯款 400 餘萬元清償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對華僑銀行之欠款,並 提領現金285萬元分4筆轉存入游棋麟(35萬元)、嵇國忠 (45 萬元)、游閔傑(45萬元)及富生國際公司(160萬 元)於台東企銀之帳戶內,作為代繳富生國際公司及游棋 麟等3名人頭戶向台東企銀貸款之利息。又於84年間,以 支付游錫鈴合作開發保證金名義,不實記入帳冊,總計支 出1 億5千萬元給游錫鈴。復於85年間,以支付游錫鈴合 作開發保證金名義,不實記入帳冊,總計支出1億5千萬元 給游錫鈴。實則均未實際支付游錫鈴保證金,與申貸目的 不符。
2、而本筆貸款自85年2月起即陸續繳息不正常,顯示臺灣土 地重劃公司償債能力不足。86年6月間貸款到期後,臺灣 土地重劃公司(負責人已變更為林姿佑)未能還款。游淮 銀、游銀銅明知台灣土地重劃公司財報不實(不實帳載85 年支付游錫鈴合作開發保證金1億5千萬元),仍以不實財



報資料於86年6月13日再向台東企銀申請展期延借4億3千 萬元。擔保品仍為上開76筆土地(86年8月8日台東企銀鑑 價表土地公告現值700元/平方公尺,鑑定價格為17,606元 /坪);連帶保證人林姿佑提供福壽建設公司股票240萬股 、富生國際公司股票750萬股,另一連帶保證人劉聰德提 供台灣土地重劃公司股票590萬股。游淮銀明知展延所提 之財報均為不實,且如前所述,其貸款自85年2月起即陸 續有繳息不正常之情形,卻仍在86年8月23日台東企銀第 七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中予以審核通過,准予展期借款4億 元。而該展期貸款自87年5月起即繳息延滯,至89年6月30 日轉列催收款項4億723萬元,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2億36 1萬5000元之餘欠,使台東企銀損失達203,615,000元。(二)中經國際公司貸款案:
1、84年6月間,游淮銀因資金調度需要,雖明知中經國際公 司之業績及淨值多為關係人交易等之紙上作業而來,欠缺 償債能力,亦知游錫鈴係渠等利用之人頭,毫無連帶擔保 能力,為謀個人之不法利益,仍與劉育汝、游銀銅、游美 仁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概括 犯意聯絡,於84年6月14日,以登記於游錫鈴名下之新竹 市○○○段000-0、000地號,及青草湖段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地號共13筆土地(84年6月14日台東企 銀不動產抵押實查鑑定表:84年1月公告地價2,314~2,64 5元/坪、鑑定價格20,006~27,386元/坪)充作擔保品, 利用家族企業中經國際公司名義,向台東企銀臺北分行申 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6億5千萬元(申請用途為償還銀行 貸款及營運資金);而游淮銀、劉育汝明知上開土地均係 未開發之山坡地,當時土地價值低落,擔保品價值不足, 卻仍於出席84年6月16日台東企銀第6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 時審核通過,核貸6億元。前開貸款於84年6月26日核撥匯 入中經國際公司上海銀行000000帳戶後,身為商業負責人 之游銀銅及主辦會計人員游美仁,即秉總負責人游淮銀之 命,與游淮銀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 指示不詳姓名公司職員,於84年6月27日不實填製支付游 錫鈴1千萬元、1千萬元、1百萬元、1千1百萬元、1千5 百 萬元、1千5百萬元等多張傳票,及不實帳載支付游錫鈴保 證金計7100萬元;中經國際公司帳冊上雖記載6月27日支 付游錫鈴保證金7100萬元,實則由公司職員涂尹娟提領現 金7100萬元,再併臺灣土地重劃公司、富隆開發公司所提 領之現金1億400餘萬元,合計1億7千5百萬元後,以現金1



億元存入游淮銀上海商銀第000000號帳戶中,供其個人私 用。另7200萬元則以現金匯入張東元中國信託商銀城東分 行帳戶中。又於84年間,以支付游錫鈴合作開發保證金名 義,不實記入帳冊,總計支出2億元給游錫鈴。復於85 年 間,以支付游錫鈴合作開發保證金名義,不實記入帳冊, 總計支出4億5千萬元給游錫鈴。實則均未實際支付游錫鈴 保證金,與申貸目的不符。
2、本件貸款到期時,中經國際公司於86年6月10日申請展延 貸款6億元,所提供擔保品仍為上開13筆土地(86年6月17 日台東企銀不動產抵押實查鑑定表:85年7月公告地價3,3 06~4,628元/坪、鑑定價格17,675~17,861元/坪)。連 帶保證人為游銀銅劉昌隆游淮銀明知展延所提之財報 均為不實,卻仍在86年8月23日台東企銀第7屆第3次臨時 董事會中,予以審核通過,核貸5億7千萬元;任令上開擔 保不足且貸款申請項目不實之貸款展期。該筆貸款自87年 12月起繳息延滯,89年6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589,985,000 元,91年8月26日轉銷呆帳290,348,000元之餘欠,台東企 銀損失達290,348,000元。
(三)富隆開發公司貸款案:
1、84年7月間,游淮銀因資金調度需要,雖明知富隆開發公 司之業績及淨值多為關係人交易等之紙上作業而來,欠缺 償債能力,亦知游錫鈴係渠等利用之人頭,毫無連帶擔保 能力,為謀個人之不法利益,仍與劉育汝、游銀銅、游美 仁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概括 犯意聯絡,於84年7月26日,以登記於游錫鈴名下之新竹 縣○○段0000地號及新竹市○○○段000-00地號等2筆山 坡地(84.7.27台東企銀不動產抵押實查鑑定表:84年7月 公告地價2,314~3,306元/坪、鑑定價格18,200~25,574 元/坪),充作擔保品,利用家族企業富隆開發公司之名 義,台東企銀臺北分行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4億5千萬 元(申請用途為償還銀行貸款及營運資金);連帶保證人 為游銀銅、劉育汝。而游淮銀、劉育汝明知上開土地均係 未開發之山坡地,當時土地價值低落,擔保品價值不足, 卻仍於出席84年7月29日台東企銀第6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 審核時,予以通過核貸4億5千萬元。前開貸款於84年8月7 日核撥匯入富隆開發上海銀行第000-0號帳戶內後,身為 商業負責人之游銀銅及主辦會計人員游美仁,即秉總負責 人游淮銀之命,與游淮銀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 犯意聯絡,指示不詳姓名公司職員,於84年8月16日不實 填製支付游錫鈴9百萬元、9百萬元等2張傳票,及不實帳



載支付游錫鈴保證金計7100萬元;富隆開發公司帳冊上雖 記載84年8月16日支付游錫鈴保證金1800萬元,實則由涂 尹娟自富隆開發公司帳戶提領現金後,即分別存8百餘萬 元入劉育汝上海商銀之帳戶中,餘款分別存入梁光屏、羅 慶滿、黃魏如君、劉鳳玉等疑似人頭股票交易戶內。另於 84年8月18日不實填製支付游錫鈴800萬元、1500萬元等2 張傳票,及不實帳載支付游錫鈴保證金計2300萬元;富隆 開發公司帳冊上雖記載84年8月18日支付游錫鈴保證金2,3 00萬元,實則由涂尹娟自富隆開發公司帳戶提領現金後, 即分別3筆存入游淮銀游銀銅私人使用之劉育汝上海商 銀第000000號之帳戶中,並開立票號SA0000000、面額2 千萬元支票,由游淮銀背書後提示使用。另於84年8月21 日不實填製支付游錫鈴1500萬元、1500萬元等2張傳票, 及不實帳載支付游錫鈴保證金計3000萬元;富隆開發公司 帳冊上雖記載84年8月21日支付游錫鈴保證金3千萬元,實 則由涂尹娟自富隆開發公司帳戶提領現金後,併富生國際 公司帳冊記載支付游錫鈴保證金3千萬元,共計6千萬元, 分別匯2千萬元入游淮銀誠泰復興銀行之帳戶,各匯1,300 萬元入游淮銀所使用之人頭戶陳復炎、李世明萬泰三重分 行之帳戶中。又於84年間,以支付游錫鈴合作開發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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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大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