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2年度,107號
TNHM,102,附民上,107,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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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馮松德
      馮建元
被 上訴 人 郭乃文
      郭乃勻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等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
易字第51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附
民字第1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馮松德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馮建元320,03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事實陳述略稱: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晚上無故侵入 伊等住處,並毆打上訴人馮松德之子即上訴人馮建元成傷, 上訴人馮建元遭被上訴人毆傷後,伊等身心受創,爰請求如 上所述之醫療費用、慰撫金等之賠償等語。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否認有侵入住宅傷害上訴人馮建元之情,並答辯聲明為:上 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2人被訴侵入住宅及傷害案件,業經原審即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 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本院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 不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揆之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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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