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79號
TNHM,102,附民,79,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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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謝維堯
被   告 葉清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上訴字第520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原告謝維堯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誆稱涉及詐欺洗錢罪嫌, 須監管存款,致陷於錯訣,依指示先後於100年6月22日、28 日,同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山國小對面天橋旁,將現款45萬元 、40萬元交付假冒書記官之被告葉清和,原告察覺後報警究 辦,被告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罪 刑在案,現上訴本院。被告曾於101年8月6日同意賠償原告 之損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43號) ,然餘款10萬元未再給付,被告狡詐博取法官同情輕判,事 後原形畢露,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證據:
援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是因出車禍,才無法賠償,日後身體康復出獄找 到工作,一定努力賠償云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該項訴訟,須限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所致生之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 第248號、60年台上字第633號等判例參照),參照同法第49 9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及第501條復分別設有:就刑事訴訟 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附帶民事訴 訟之判決,原則上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附



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等規定,揆其理由,無 非因所提之民事訴訟,其證據調查、事實認定係依附於刑事 訴訟程序而為且同時判決,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則民事訴訟 因無可依附,自不得附帶提起。故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 提起者,其訴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以判決駁回 之。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所指被 告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5號判 處罪刑在案(如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0①②⑤所示),檢察官 及被告均未上訴而告確定,並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原告 所提民事訴訟自無可依附。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 ,併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均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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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