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岳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5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岳峰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郭岳峰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之罪得 易科罰金,編號2 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 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4 頁數罪併罰聲請狀),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
二、附表編號1 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建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