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演文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演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清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