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85號
TNHM,102,聲,985,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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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俊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俊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3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清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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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