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駿騰(原名邱邦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駿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5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清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