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55號
TNHM,102,聲,1055,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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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能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能智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游能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 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其請求,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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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