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46號
TNHM,102,聲,1046,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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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玉仙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玉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2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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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