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進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進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進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 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月11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