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祭祀公業申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98號
TCHV,102,重上,98,20131204,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詹鎮鈴
被上訴人  詹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
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45,099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 於102年10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