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坤豐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欣曄
上 訴 人 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翠娥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61萬5200元【計算式:411,000+4,204,200(土地面積1
401.40平方公尺×100年1月公告現值3,000元/每平方公尺)=4,
615,2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及
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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