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2年度,82號
TCHV,102,再易,82,201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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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審原告  陳景舜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柯致緯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本院
民國102年11月29日裁定誤載為120萬元),應徵裁判費23,329元
(本院102年11月29日裁定誤載為19,32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
繳納之19,320元外,其餘4,00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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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