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審原告 陳景舜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柯致緯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本院
民國102年11月29日裁定誤載為120萬元),應徵裁判費23,329元
(本院102年11月29日裁定誤載為19,32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
繳納之19,320元外,其餘4,00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