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李柏壯
被 上 訴人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高輝為被上訴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 102年7月間申請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鄭高輝,經濟部於102年7 月8日准予登記在案, 此有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核准 變更登記函:經濟部102年7月8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 函)附卷可稽。 被上訴人於102年12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其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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