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蕭錫滄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複 代理人 袁佩君 賴子文 視同上訴人 蕭欽鋒 蕭憲聰 林芳年 蕭全佑 蕭尊仁 蕭楊琇月 蕭錦鍠 兼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蕭錫滄 視同上訴人 蕭天恩 蕭錫清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登仁 視同上訴人 蕭錫寬 蕭益男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銘杉 視同上訴人 蕭泮桐 林蕭純華 蕭純恭 蕭純富 蕭李媛 蕭美慧 蕭怡君 蕭筱萍 曾偉豪 陳蕭玲香 蕭玲蘭 蕭玲梅 張育凡 黃憶慈 黃俊民 柯全福 吳錫鎮 蕭榳桐 蕭良昌 蕭惠美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信豪 視同上訴人 蕭進和 蕭彩香 蕭肇松 蕭明男 洪女惠 陳建銘 蕭献堂 蕭振宏 陳蕭阿麗 楊洪謹 洪文欽 洪靖雄 陳杉泰 陳琦謹 陳建誠 莊蕙慈 莊繡慈 莊喻云 莊然欽 陳玉螺 吳亦香 洪慈敏 洪國展 顏明嘉 顏滿 郭顏剩 蕭連愛美 蕭斯英 蕭斯聰 蕭斯鎮 蕭秀真 劉淑瓊 劉淑霞 劉淑慧 劉欣珍 劉欣福 劉承倫 劉哲源 劉祐嘉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灼華 視同上訴人 顏鳳 顏聖致 洪國書 蕭輔源(已死亡,未承受訴訟)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廷吉 視同上訴人 游佳諭即詹博文之承當訴訟人受 告知人 蕭銘杉 被 上訴人 楊賴玉春訴訟代理人 楊勝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陳報共有人之一蕭輔源已於民國102年9月29日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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