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呂金來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被上訴人 蔡茂嵐
被上訴人 李鑫民
被上訴人 朱建彥
被上訴人 朱金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傑
複代理人 張淳烝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關於上訴人所主張「因意思
表示一致而成立」之系爭契約,其債權債務主體係何人(亦即究
以在場同意並於會議記錄簽名之人、或參與合建之「股東」全體
、或部分「股東」為「出賣人」),給付義務及對待給付義務為
何,因上訴人之具體主張、所憑依據,仍有欠明瞭,尚有由本院
行使闡明權暨由兩造具體主張、答辯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3年1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