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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235號
TCHV,101,上,235,2013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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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呂金來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被上訴人  蔡茂嵐 
被上訴人  李鑫民 
被上訴人  朱建彥 
被上訴人  朱金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傑 
複代理人  張淳烝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關於上訴人所主張「因意思
表示一致而成立」之系爭契約,其債權債務主體係何人(亦即究
以在場同意並於會議記錄簽名之人、或參與合建之「股東」全體
、或部分「股東」為「出賣人」),給付義務及對待給付義務為
何,因上訴人之具體主張、所憑依據,仍有欠明瞭,尚有由本院
行使闡明權暨由兩造具體主張、答辯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3年1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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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