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容
送達代收人 鄧盛琦
被 上 訴人 許桂穎(原名許桂子)
丁之祺
彭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案件(102 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第一審
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略稱:並未為檢察官起訴之犯罪行為等語。 理 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許桂子、丁之祺、彭美玲涉犯詐欺 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 第1481號、102 年度易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 訴人猶執陳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本院仍維持第一 審被上訴人許桂子、丁之祺、彭美玲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 察官之上訴(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102年度上易字 第1350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 回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