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許桂穎(原名許桂子)
丁之祺
王柔鈞
陳秀菊
沈清霞
沈鳳玉
廖麗淳
何永昌
陳孟岑
龎汝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2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102年度上易
字第1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許桂子、丁之祺、王柔鈞、陳秀菊、沈清霞、沈鳳玉、 廖麗淳、何永昌、陳孟岑及龎汝茜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 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許桂子、丁之祺、王柔鈞、陳秀菊、沈清霞、沈鳳 玉、廖麗淳、何永昌、陳孟岑及龎汝茜被訴詐欺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 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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