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360號
TCHM,102,附民,360,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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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許桂穎(原名許桂子)
      丁之祺
      王柔鈞
      陳秀菊
      沈清霞
      沈鳳玉
      廖麗淳
      何永昌
      陳孟岑
      龎汝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2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102年度上易
字第1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許桂子丁之祺王柔鈞陳秀菊沈清霞沈鳳玉廖麗淳何永昌陳孟岑龎汝茜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 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許桂子丁之祺王柔鈞陳秀菊沈清霞、沈鳳 玉、廖麗淳何永昌陳孟岑龎汝茜被訴詐欺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 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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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