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163號
TCHM,102,聲,2163,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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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順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順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順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順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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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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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 │ │ │共6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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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05.31 │101.04.18 │101.03.26 │
│ │ │ │至10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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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672號 │字第23833號 │字第238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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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101年度訴字第2325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事│案 號│號 │1424號 │1424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12.28 │102.10.31 │102.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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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5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判│案 號│號 │1424號 │1424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01.17 │102.11.18 │10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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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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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2076號 │執字第13864號 │執字第13864號 │
│ │(已執畢) │(編號2、3定刑 │(編號2、3定刑 │
│ │ │ 期徒徒刑22年) │ 有期徒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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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