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128號
TCHM,102,聲,2128,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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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松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松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松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4 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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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