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33號
TCHM,102,聲,2033,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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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承增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
執聲付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承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承增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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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